少年破港鐵設施後另涉販毒案 官指兩案性質不同分期執行 囚49月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有示威者於2020年7月1日響應網民遊行號召,在天后一帶堵路及縱火,期間案發時僅17歲的少年,用雨傘破壞港鐵天后站閉路電視、破壞天花板光管,其後走到英皇道企圖點燃一個紙箱。少年另涉翌年管有7.14克可卡因,再被控販毒罪。他早前承認刑事損壞、企圖縱火等4罪,案件今(10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批評,七一當日地鐵站外多人聚集,被告眾目睽睽下犯案,很有可能會造成漣漪效應,強調任何人都不可以非法及暴力手段,表達情緒或作出訴求,最終就兩宗案件判他入獄49個月。

兩案刑罰分期執行

王官指,本案最大因素是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就刑毀、企圖縱火等3罪判囚16個月;販毒罪則囚33個月。但由於兩罪性質完全不同,王官下令將兩案4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

示威案後一年涉販運可卡因

被告張世康 (現年19歲),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英皇道天后站B出口外,無法辯解而企圖損壞一部港鐵閉路電視攝影機、損壞4條光管、企圖用火損壞一個紙箱,以及於2021年9月5日,在尖沙咀天文臺道近金巴利道販運7.1克可卡因。

被告非單獨行事

王官判刑時指,就著七一發生的3罪,被告案發時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夥同另一人,眾目睽睽下在人煙稠密的地方犯案,嚴重性不言而喻。不容忽視的是,自2019年6月下旬發生大規模社會運動,破壞鐵路設施的事件屢見不鮮。當日為七一回歸日,地鐵站出入口有多人聚集,被告行為很有可能會造成漣漪效應,令人情緒激動,引起他人作出破壞行為。

港鐵損失逾6千元

針對辯方求情稱被告沒有預謀犯案,王官反駁指當日他與另一人一身黑衣及帶備雨傘,走到車站出口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下,雙雙用長傘扑打3下,攜帶雨傘的目的昭然若揭。二人之後並未罷手,繼而走入站內砸碎天花板上的4條光管。港鐵事後損失合共6,240港元,但被告無力償還。

官斥被告無知愚眛行為自私

王官同意辯方稱,被告無知、愚昧,並批評被告罔顧途人或被光管碎片弄傷,行為自私。考慮到當時社會運動熾熱,鐵路設施是常被破壞的目標之一,被告行為影響其他使用交通工具的人。此後,他更一而再而三犯下企圖縱火罪,案情顯示他試圖以打火機點燃紙箱,明顯有備而來,幸好紙箱未能點燃,否則或會造成財物損失,甚至有人受傷。王官強調,任何人都不可以危險、非法及暴力手段,表達情緒或作出訴求,但接納本案控罪並非同類案件中最為嚴重。

官不信毒品是自用

至於販毒罪,王官認為控罪性質嚴重,而涉案可卡因份量不少,並分裝成54個透明膠袋,價值不菲,相信花費不少金錢購入,加上當時被告選乘的士由將軍澳到尖沙咀,路途遙遠,身上亦有大量現金,與其經濟狀況並不相符,不相信辯方稱涉案毒品是自用的說法,拒納此為減刑理由。

案件編號:DCCC 81、15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