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簽署同意書成爭議主角 大律師:非合同可隨時撤回
由名導演張婉婷執導、追蹤多位英華女學校學生十年成長過程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近日掀起社會爭議,其中一名受訪的阿聆公開撰文指,不欲該片公開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願,更指其父母簽署的同意書有法律效力。
大律師何旳匡今表示,閱畢相關同意書後,可說並非一份合同,故涉事其中的學生可以隨時撤回。他又指,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當時人已撤回相關授權,對方則不可再按同意書目的披露相關個人資料,而在當時人撤回前已披露的資料則不受限。
▼2月5日 《給十九歲的我》暫停公映前一日▼
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追蹤多位英華女學校學生十年成長過程,惟公映後掀起社會爭議,片中一位女主角阿聆早前公開撰文,重申一直不欲該片公開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願,更多次向其指出,其父母於十多年前簽署的同意書具法律效力。
據該份同意書,列明拍攝短片的目的及用途,包括准許「可以進行訪問及拍攝生活情況、同意攝製隊擁有紀對創作及剪接自主權,及同意英華女學校可按需要以任何現有或將來發明之方式在本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使用在此同意書下所製成的紀錄片、其衍生或產生的產品或其任何部份、並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
▼2月5日 《給十九歲的我》導演張婉婷回應事件▼
阿聆與校方及導演商討可否拒絕公映時,曾引述校方多次以此同意書有法律效力為由,最終仍漠視自己意願,將紀錄片公映。
大律師何旳匡表示,相關同意書非合同,故根本上何時都可以撤回同意書,不是簽署後就是「賣身契」。他又表示,同意書有列明其拍攝短片的目的及用途則已屬合格,故當時英華女校學生所簽署的同意書亦合符《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他亦指,學生雖然在學時曾由家長簽署可以公映的同意書,惟如學生已成年,則須再簽署另一份的同意書,以同意拍攝團隊可以拍攝十八歲以後的生活情況。何旳匡強調,不論是簽署可以公映的同意書,又或是學生十八歲成年之後自行簽署可以公映的同意書,當時人都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撤回。
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當時人已撤回相關授權,對方則不可再按同意書目的披露相關個人資料,而在當時人撤回前已披露的資料則不受限。如果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權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披露者停止披露。
另外,如果對方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則可屬罪行,即使當事人未有受到傷害,但對方罔顧當事人相當可能會蒙受指明傷害,亦已構成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而如果當事人實際有因而受到指明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當時人亦可再就相關刑事罪行作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