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環評|環團批只放鬆無加強把關 50公頃以下免評估或會走漏眼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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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四項改善環評條例措施,包括將須做累計性環評項目規模由20公頃放寬至50公頃,冀令環評所需時間縮減約一半,即一般項目需時18個月,大型或複雜項目則24個月。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表示,政府提出精簡環評時曾承諾會加快項目發展及改善環評把關質素,惟今次措施「好似好多嘢放鬆」,卻未有在加強把關上著墨,又擔心規模在50公頃以下項目毋須做詳細環評或有機會走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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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5日)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四項改善環評條例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環境數據庫、更新《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內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更新技術評估要求及善用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途徑等。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表示,新措施涉及較多技術層面上的修訂,整體感覺所有修訂均只有一個目標,即加快發展項目。他指出,當時政府提出精簡環評,曾承諾會加快發展,以及改善環評把關質素,惟今次修訂「好似好多嘢放鬆……無著墨講咩修訂加強把關。」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吳舉例說,最明顯例子是將須做累計性環評項目規模限制,由20公頃以上放寬至50公頃以上,「第一,唔知50公頃係點劃出嚟,點解係50公頃?唔係30唔係35公頃?好唔清晰,而20公頃變50公頃,會擔心有啲項目會走漏眼。」

吳希文舉例指,屯門54區項目雖然定性為小規模發展,但該類項目未來或在其他規劃當中,相關樓宇布局、基建、平整工程等,亦有機會影響到環境,認為仍須做環評報告。他更說,一些棕地發展面積或達20多公頃,按舊規定應要做全方位的環評,惟新指標下卻不需要,強調該些項目有必要做整全環評報告檢視對環境影響。

他又說,環團曾建議將光污染、碳排放及氣候變化等納入環評項目,對政府未有理會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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