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11.30起接受核檢陽性而CT值35或以上人士入境 包括港台人士
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布,由11月30日零時起,由香港、台灣或其他中國以外國家前往澳門人士,除可出示48小時內檢測陰性證明,即使檢測陽性,若兩次檢測CT值均為大於或等於35(即病毒量低)亦可入境登機、登船或登車,但兩次檢測採樣時間須相隔24至72小時,有效期為最近一次採樣日後48小時內。
香港、台灣等地感染率高 康復人士或反覆復陽但無傳染性
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指,新規定是參考了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日前公佈的20條優化防控措施,接受陽性但CT值為大於或等於35的核酸檢測證明,當中主要是考慮到在香港、台灣或外國逗留人士感染率高,有些已康復人士會反覆出現復陽現象,但並無傳染性。
協調中心又指,一次核酸檢測陽性而CT值大於或等於35,不一定表示沒有傳染性,需要根據CT值的動態變化來判定,而在感染恢復期,CT值會再次上升至大於或等於35,在此時,一般不再具有傳染性。
兩份檢測結果採樣時間須在24至72小時內
澳門衛生局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作出公告,11月30日零時起,由香港、台灣或其他中國以外國家前來澳門的人士在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需出示48小時內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核酸檢測證明,或同時出示兩份結果為陽性,但CT值均為大於或等於35的核酸檢測證明,而兩份檢測的採樣時間相隔至少24小時但不超過72小時,有效期為最近一次檢測採樣日後48小時內的核酸檢測證明。
如沒上述證明不可登機、登船或登車
入境旅客需出示以上證明,否則不可登機、登船或登車,有效期以航班表原定登機時間計算,至於中途需轉機、飛機轉船或轉車,所有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者,核酸檢測證明有效期可根據首站登機的時間計算。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中途需轉機、飛機轉船或轉車而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者,除出示符合公告規定的核酸檢測結果證明,尚須出示各程的登機證,以證明符合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此外,新規定不再要求各段行程須為聯程航班,但若在中途站停留超過24小時,核酸檢測證明有效期須以該站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