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人格病史的無業漢 斬住客頭部至見骨 判無限期醫院令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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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社會人格病史的無業漢,住院舍嫌太嘈,獲安排搬到一個單位居住,他聲稱遭單位內一名六旬住客誣陷偷煙,便趁對方睡覺時,拿菜劈其六旬翁頭部2至3下,令對方頭部留下兩處深至見骨刀傷、頭顱骨骨折。無業漢早前承認企圖謀殺,今(23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黃崇厚指,被告案發時受精神病影響,他過往已有多個案底,大半生住在青山,接納他無預謀下犯案,但鑑於醫生評估其重犯機會高,平衡被告自身和公眾的利益後,判被告無限期醫院令。
被告周偉雄(47歲,無業)被控於2021年5月16日,在粉嶺聯安街45至53號寶昌大廈某室,企圖謀殺石明(65歲)。
患偏執型精神分裂 大部份時間住青山
黃官指,被告自14歲起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後被診斷患偏執型精神分裂及反社會人格,出現妄想及幻覺。他過往有刑恐、襲擊等5次定罪紀錄,曾被判入教導所及醫院令,最後一次犯案則是在2020年,因傷人罪被判囚8個月。另他19至39歲期間,大部份時間都住在青山醫院,時常出現暴力行為。
或受精神分裂影響而稱被誣陷
黃官引述辯方稱,被告案發時聽到有人說他偷煙,以為事主誣陷他,故萌起斬死對方的念頭,不能排除他是受其精神分裂影響,損害了其心理罪責。
接納被告並無預謀
黃官認為,被告當日趁事主睡覺時用菜刀斬他或會致命,事主受到實際傷害,幸得適時治療,才沒有受到性命威脅。考慮到被告過往一直接受精神科治療,黃官接納他非有預謀犯案,而法庭早前為索取的2份精神科報告確認,被告有精神病問題,重犯相類罪行的機會高,建議判處醫院令。
保護公眾免受潛在風險
考慮所有情況後,黃官認為有鑑於被告長期精神病史及重犯機會,醫院令可讓被告在安全的環境下接受適當治療,同時能夠保護公眾免受潛在風險,最終判處無期醫院令。
案件編號:HCCC1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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