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室董事及職員8人 威迫16人買健身合約 判囚兼賠69萬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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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室董事和7名職員涉誘使16名年輕人到健身室填問卷及簽名,然後指他們已簽了合約,迫使他們在不願意情況下購買健身合約,眾受害人損失總值達82萬元。8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威嚇性銷售行為罪成立,今(1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至27個月或1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並下令他們須向受害人賠償約69萬元。海關事後指,本案是《商品說明條例》於2013年修訂以來,在區域法院判處最高刑罰的一宗,海關將繼續嚴厲執法。

8名被告:王澤南、譚嘉希、楊滙邦、周梓澄、夏德尊、黃展澤、方志傑及董欣鑫,被控於於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間作威嚇性銷售行為。

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蔣依莉認為本案判刑具阻嚇性。(劉安琪攝)

受害人年齡18至26歲

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蔣依莉在判刑後稱,本案的受害人包括4男12女,年齡介乎18至26歲。海關於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接獲投訴並展開調查,拘捕涉案8名被告,並發現他們的不良營商手法可謂「陳出不窮」,屬有組織及有預謀。

被迫付款後拍照證自願

蔣續指,涉案健身中心及被告針對年輕人犯案,在街上誘使受害人到其健身中心,以填問卷調查為名,欺騙受害者填上個人資料及簽名,隨即再向受害人表示其填寫的實際上是一份合約,受害人不願付款,便會出言語威嚇,甚至動手動腳,企圖阻止受害人離開健身中心,迫使他們交出銀行資料,更會威脅受害人作戶口轉帳,並強迫他們拍片證明屬自願購買。

法官形容被告手法卑劣

法官判刑時形容被告的手法「卑劣」,看準年輕人欠缺社會經驗,容易信人及不懂拒絕,無所不用其極地迫受害人購買健身合約。海關認為這次破紀錄判刑具阻嚇性,對業界不良分子作出明確警示,又稱海關不會鬆懈,一旦發現有商戶違法,會果斷執法,絕不辜息任何違法行為。

案件編號:DCCC 6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