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非禮3女兒案 法官指事主證供存疑 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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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人涉嫌在家中非禮3名女兒,包括兩名年僅5及8歲的親女,被告早前否認三項非禮罪名,法官今日裁決指,三名受害人的證供前後不一,認為她們不屬實和可靠證人,又不信事主母會偏袒丈夫,故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辯方可獲訟費。
36歲男被告被控於2009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在沙田一公屋單位及土瓜灣一單位非禮女子X、女童Y及Z,其中24歲的X為被告繼女、Y及Z則為被告的親生女兒,分別為8歲及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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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裁決時指,三名事主的母親A,曾經歷3段婚姻,她在首段婚姻中,在內地誕下X,Y及Z則是與被告所生。已為兩孩之母的X,2016年5月1日結婚,知道母親遭被告毆打,報警揭發在2009年暑假遭被告抓着雙手,強吻10秒。之後揭發被告曾分別在沙田家中非禮Y的臀部、和Z的陰部。
不排除最年幼事主模仿家姐
不過法官分析證供時指,X就非禮日期說法便有三個版本,又不能解釋當日為何失驚無神與被告爭吵;另外Y的供詞又與Z不符,Y聲稱就非禮一事曾多次向母親投訴,但母親卻在報警後才首次知道Y被非禮,亦不排除Z跟Y「有樣學樣」,模仿姐姐Y的可能性,官亦不接納事主母會偏袒被告,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干犯非禮罪名,故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 DCCC 71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