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刺警|3男圍攻刀插警員 官指嚴重程度可上高院 行兇者囚5年

撰文:郭顥添 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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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七一回歸日,有警員在天后驅散示威者,並欲制服一男時被圍毆,期間有人突拿軍刀插傷警員手臂。警方當晚在一架將飛往倫敦的客機上拘捕涉行兇的男子,之後再拘捕兩男。3人早前承認與當日事件有關,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考慮到20歲次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年紀,決定再為其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押後其案件至10月31日判刑;餘下兩人,法官指案發時刺警的首被告,其案情嚴重到可在高等法院審理,而受傷的警員,事後只能轉做文職,前途受影響,故判首被告入獄5年,另承認阻差的第三被告則被判囚33個月。

次被告年輕再取報告押後判

3名被告:黃鈞華(26歲,工程師)、羅珏琛(20歲)、周霈霖(23歲)。承認一項暴動罪,另外,黃承認一項傷人罪,羅承認拒捕,及周承認阻差。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在天后皇仁書院對出,參與暴動及襲擊一名警員。即事件中刺傷警員的首被告,被判囚5年,被警員制服後成功逃脫的次被告,案發時17歲,現時只有20歲,法官決定為他取取教導所報告再決定判刑,協助次被告逃離現場的第三被告,則判囚33個月。

法官指首被告黃鈞華(黑布蒙頭)攜刀參與暴動,其傷人情節屬單獨行動,但其嚴重情度可上高院審。(資料圖片)

鬧市堵路兼涉暴力 暴動罪各囚32個月

姚官判刑指,涉案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發生在銅鑼灣鬧市,有二百至三百人參與,歷時十多分鐘,直至警方驅散才完結。期間,有示威者以雜物堵路,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亦對公眾造成滋擾。法官考慮到,第三被告周霈霖當日在現場主動參與架設路障,並阻撓警方拘捕行動;首被告黃鈞華以刀刺傷警員左肩近頸位置,決定就暴動罪判兩人分別囚32個月。

首被告攜刀參與幾可奪命

就首被告面對的傷人罪,法官指當中嚴重之處為他攜利器參與暴動,其後更用以插向警員,以阻礙警員拘捕他人,雖然首被告在事件中只是個人行事,但他案發時以一把刀鋒長8厘米的摺刀,從後插向警員左肩造成7厘米長的傷口,距離動脈、神經僅4毫米,隨時可以致命。警員事後亦出傷口感染的情況,獲批3個月病假,事後亦只可以從事文職工作,對其前景有嚴重影響。

案件屬極嚴重傷人可上高院審

法官直斥,此類極嚴重傷人案根本可高等法院審理,但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背景,判黃囚4年,與暴動罪其中一年刑期分期執行,即黃的總刑期為監禁5年。法官另就周承認的阻差罪判其囚2個月,當中的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報行,即周的總刑期33個月。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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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落單被圍攻

案發時除了是七一回歸日假期,《港區國安法》亦在同一天起生效,約300名示威者下午在馬路設路障,警方約於4時許開始驅散,一名警員欲制服次被告時,遭現場人士襲擊,第三被告嘗試拉走次被告,首被告混亂中拿出軍用摺刀插向警員左臂,次被告最後成功逃脫,現場人士亦即四散。

受傷警員獲106天病假

事件中受傷的警員,左上臂有一個2厘米長插傷,傷口深入肌肉。他翌日出院後,但同晚因發燒再度入院,並發現傷口有感染,最後獲批病假106天,並要做物理治療。至今傷日仍不時有輕微痛楚,復工後轉做文職工作。

首被告即訂機票圖當晚離港

同日約黃昏六時許,有女子為首被告訂了當晚離港往倫敦的機票,首被告亦有回家更衣,之後離家,並拿了一個黑色袋到觀塘地盤把黑袋落碼頭。首被告之後與女友會合,二人晚上乘私家車到機場。首被告成功上機,惟在飛機起飛前一刻,有警員上機把首被告拘捕。資料顯示,首被告是當日唯一一名買票即日離開的乘客,亦是最後一名上機的乘客。

第三被告事後燒掉衣服

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當日逃過警方追截後,均有換掉衣服,第三被告更把事發時所穿的衣服燒掉,並有把影片傳送給朋友,並向朋友稱他成了「名人」。兩人於7月16日被捕。

女被告張芷程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朱幼麗攝)

首被告女友涉妨礙司法公正下月裁決

首被告的女友張芷程(女,27歲),因涉嫌助黃事後離港,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否認控罪,案件將於11月11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 189, 210,8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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