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院涉歧視】律師:若不公平對待學護 有可能觸犯歧視條例
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律師指出,殘疾歧視條例的釋義中,列明殘疾的定義,包括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等,自殺傾向或可被視為「情緒或判斷」的一種,而懷疑一個人將來可能自殺,亦會被視為「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
香港法例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 ── 第2條 釋義
殘疾 (disability),就任何人而言,指 ——
(a)該人的身體或心智方面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b)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c)在其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
(d)在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e)該人的身體的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
(f)由於失調或機能失常引致該人的學習情況與無此失調或機能失常情況的人的學習情況有所不同;或
(g)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
亦包括——
(i)現存的殘疾;
(ii)曾經存在但已不再存在的殘疾;
(iii)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或
(iv)歸於任何人的殘疾。
林指若港安醫院於誤報事件發生後,因有關的傳聞而以看待情緒病人的方式看待對方,從而令學護受不公平對待,包括停學、個別需簽署聲明書等,無論學護本身未有否自殺,院方都有機會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學護可向平機會投訴,並循民事向港安醫院索償,而散播謠言訛稱一名精神健全人士有自殺傾向,更有機會觸犯誹謗罪。
教育界議員葉建源認為,校方理應不受訛稱自殺事件影響,作專業判斷,惟是次事件案情,有不少疑點未解決,外人難以評論當中誰是誰非。不過,葉認為學生獲得的評語均為成績的一部分,屬於學生的個人資料,校方有責任根據個人私隱準則,詳細向學生披露和交代其成績報告,有助解開疑點和爭拗,建議港安和HKU SPACE等高等教育學院應改善透明度,避免引起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