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藥房違規未收膠袋稅 法院裁定罰6千及1萬元
撰文: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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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今(30日)公布,兩間分別在土瓜灣及葵興的藥房,涉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時未有收取費用,經觀塘裁判法院裁定違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分別被判罰款6,000元及10,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去年九月執法人員到土瓜灣落山道的一間藥房巡查,發現藥房職員把塑膠購物袋掛在藥房外的電燈柱上,並指示顧客自行拿取膠袋,未有按法例就派發的膠袋向顧客收取費用,有計劃地規避膠袋收費的法定要求,環保署其後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向該藥房提出檢控。
另一間違規的藥房位於葵興邨葵興商場,環保署於2015年9月曾因該藥房向顧客免費提供膠袋,向店東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惟署方執法人員於去年9月再到該藥房突擊巡查,再次發現其違規向顧客免費提供膠袋,因此以傳票提出檢控。
發言人指,自2015年4月1日全面實施塑膠購物袋收費以來,截至昨日(29日),環保署到各類零售點巡查逾7.9萬次,期間向違規商戶共發出358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檢控個案共有10宗。發言人指出,商戶利用各種方式意圖向顧客免費派發膠袋,均屬違法行為。環保署會對違規商戶處以定額罰款2,000元,若有重複或嚴重違規個案便會提出刑事檢控,首度被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