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廸報錯選舉開支 向法庭申請更改 以豁免刑責及免失議席
新界西新法會議員朱凱迪因早前提交立法會選舉開支申請時出錯,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批准他作出更正,以及豁免他的刑責,並不要因此取消其議員資格。
朱凱迪今次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0(3)條作出申請修正立法會選舉開支,並要求根據該條例第37和38條,申請豁免刑責及喪失議員資格。
入稟狀顯示,其修訂的部份應為「候選人名單所收到各項選舉捐贈總額」,朱在選舉中獲得捐贈為132.7萬元,另在1000元或以上之選舉捐贈總額為57.6萬元,其中已處置之選舉捐贈為14.2萬元,並分別捐予四間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香港大學香港法律資訊中心、社區文化關注、大澳永續發展教育工作室、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朱於入稟狀指出這些部份出錯。
朱稱很後期才知部份捐款須捐予慈善團體
根據選舉條例,1000元或以上的損贈是需要捐款者提供個人資料,發出收據,方能動用,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的1000元或以上捐款,不能用於選舉,需要捐予慈善團體。
朱凱廸表示,他在選舉期間收到約132萬元損贈,其中約有75萬元是1000元或以下的損贈,有57萬元是1000元以上的損贈。他解釋,由於審計報告較遲完成,他在很後期才知道「沒有提供個人資料的1000元以上捐款」的總額約有14.2萬元,因此來不及完成將款額捐予慈善團體的手續,因此在他完成慈善團體捐贈及取得收據後,按法例要求修訂開支申報,他並要求在三個項目上,加上該14.2萬元的捐款,並要求法庭准予更改。
議員申報有誤 可向法庭申請修改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0(3)條作,如候選人在選舉申報書內有錯誤或虛假陳述,而原因是由於其代理人或僱員行為不當,或由於候選人或其他人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而非因該候選人不真誠所致) ,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頒布命令,批准其正選舉申報書或隨選舉申報書一併提交的任何文件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
案件編號:HCMP 72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