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投訴遭母挪用身份買綠置居失上樓 申訴署裁房署存漏洞
資助出售房如居屋、綠置居等,多年來都是「一屋難求」。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投訴指,一名公屋申請者報稱被年長母親挪用身份,以符合「家有長者計劃」資格並成功中籤買到一個綠置居單位「上車」,但投訴人自己因此失去公屋申請資格,認為房屋署在其母親簽署買賣合約時,署方未曾向他核實住戶身份,退出公屋申請資格的聲明表格上,亦沒有投訴人本人的簽名,事後更拒絕讓投訴人退出綠置居計劃,及恢復其公屋申請資格。
申訴署裁定投訴成立,批評房屋署未有安排投訴人簽署綠置居申請聲明,未能確保申請人會與母親同住,違反計劃的目的,明顯造成不公,而其母亦無資格代表投訴人撤回公屋申請,促請房屋署檢討有關流程,並徵詢法律意見,再三判斷涉事單位買賣合約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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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早與母親分開居住 稱不知對方用自己名義一同買綠置居
據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指,事主與母親本來同位房協一個出租屋邨單位,母親是戶主,事主是登記住戶,惟兩人關係欠佳,事主早在10多年前已遷出。事主前年5月再向房屋署申請公屋,惟5個月後,房屋署致函事主稱,其母親已用二人的名義,在「綠置居2019」經「家有長者計劃」,購買一個單位,故須取消事主的公屋申請。
事主其後向房屋署解釋,無意購買涉事綠置居單位,以及對有關交易毫不知情,惟房屋署拒絕接納其投訴,更明言除非事主報警或其母親「撻訂」,否則不會讓他退出綠置居計劃,或恢復其公屋申請資格。
事主在去年4月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不滿房屋署審批其母的購買單位申請時,沒有核實其意願,以及要求他報警或其母「撻訂」才同意讓他退出「綠置居2019」申請,批評做法並不合理,亦令他感到為難。
申請專員公署介入調查後,揭發接受投訴人的母親申請的屋邨辦事處職員,只會核對申請表與住戶在租約上的資料,包括:
1. 住戶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 名列租約內所有家庭成員是否填報申請表內
3. 填寫的家庭成員資料是否與住戶檔案記錄相符
4. 戶主在申請表上的簽署是否與租約上的簽署式樣一致
核對的資料僅涉及戶主的簽署,造成家庭成員被挪用身份申請的漏洞。房屋署反駁指,由於公屋及出租屋邨的租約均是由戶主與房委會/房協訂立,戶主應確保申請表上的資料準確無誤,亦要承諾交易完成後,交還現居單位,故房署主要核對戶主在申請表上的簽署,與租約上的簽署式樣是否一致。
僅投訴人母親須要出席揀樓、簽買賣合約及填聲明書
房屋署又提到,由於申請人是投訴人的母親,而參加「家有長者計劃」中屬於已年滿60歲的人士亦是其母親,故在無聯名業主的情況下,僅投訴人母親須於2020年7月14日出席揀樓、簽署買賣協議及聲明書,強調現有安排符合既定銷售安排,亦可避免對其他未擬成為業主的家庭成員造成不便,但未有回應影響其他家庭成員的公屋申請資格。
投訴人未有以家庭成員身份簽確認書
申訴署批評,家有長者計劃的聲明書,要求參與計劃的家庭成員確認透過該計劃購買綠置居單位後,必須與參與計劃的年長親人同住,惟在本案中,房屋署僅要求投訴人母親以年長親人的身份簽署相關聲明書,卻未有要求投訴人以家庭成員的身份簽署確認,直指做法未能達到聲明書的目的,是有關計劃的漏洞;投訴人明言不會與母親同住涉事單位,正正違反「家有長者計劃」的原意。
明知投訴人正申請公屋卻無安排簽聲明書
另外,房屋署早已知悉投訴人的公屋申請,卻無安排他簽署聲明書,直斥「做法令人費解」,強調綠置居申請人無權代表其家庭成員放棄公屋申請,促請房屋署有需要檢討現時簽署聲明書的安排,以確保聲明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訴專員趙慧賢向房屋署提出兩大建議:
1. 因應本案揭示的漏洞,徵詢法律意見,以了解有關聲明及已簽署的買賣合約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2. 檢討現行未有安排家庭成員簽署聲明書的問題,以考慮改善相關行政程序,確保「家有長者計劃聲明書」及放棄公屋申請的聲明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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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不可能與所有申請及其家庭成員會面
房屋署則反駁指,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投訴人及其母親一同簽署綠置居申請表,即使投訴人無簽署任何附屬聲明書,有關規定仍然有效,強調在簽署買賣協議時要求申請者簽署聲明書,僅「再次確認有關規定」。
房署續指,本案關鍵不在於投訴人有否簽署聲明書,而是有關簽名是否屬投訴人本人,故除非有公證人見證簽署,或該署與所有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會面,否則無法杜絕個案重次發生,惟居屋和綠置居申請合共多達數十萬宗,有關程序並不切實可行,亦會對申請人構成不便,故只能就本案進一步調查和跟進。
不過,申訴署重申房署確有需要檢討簽署聲明書的行政程序,而且當投訴人再三向房屋署表示未有參與「綠置居」申請時,顯示申請及簽署買賣合約的過程中可能涉及不實的聲明內容,房署卻沒有進一步深究事件,做法未及全面和穩當。經仔細考慮房屋署的回應後,申訴專員趙慧賢裁定投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