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拒向主任發約滿酬金案 官指非約滿即得酬金 裁定會方勝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不滿其前總平等機會主任束健銘,三年前在教會發表不滿歧視條例檢討的意見,除向他發警告信,還在對方約滿後,拒絕發放逾86萬元約滿酬金。束健銘早前勞資審裁處獲勝。平機會不服,於高院提出上訴,法官今裁定,勞資審裁官錯誤詮釋合約中,有關服務條款的觀點,裁定平機會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勞審處重審。
於1996年加入平機會的束健銘,於2011至2014年最後一份合約,職位至總平機主任,根據合約條款,在合約完結後可獲總薪酬25%作「約滿酬金」,但會方指,在13.1條款中表明獲發「約滿酬金」只給予完成合約的「表現稱職者」,準則視乎僱主平機會的意見。
2012年尾,平機會正進行歧視條例檢討,並會在2014年10月7日進行公眾諮詢,而束亦主動加入檢討工作。在2014年7月已被通知不獲續約,只批延期3個月的束,於同年8月16日出席崇真教會一個私人論壇,與會者超過50人,有校長、老師、家長及學生等,在會上束透露自己正處理條例其中6條問題,以及有超過一千名支持同性戀組織去信平機會表達意見。
束曾發表反對平機會同性婚姻的建議
束在會上指,基於他的宗教理由,表明反對平機會接納同性婚姻的建議,批評平機會在性歧視上是「阿茂整餅」、「一言堂」,更着教友發動「人海戰術」,表達意見。10天事件遭報章揭露,當時平機會主席周一嶽下令向束作出調查,最後決定拒發束約滿酬金,束到勞審處興訟。
官:約滿酬亦與僱員服務質素有關
高院法官林雲浩在判詞指,審裁官在原審時作錯誤詮釋,「滿意完成合約」的條文中,「滿意」視乎其本身性質,取決於僱主判斷,發放約滿酬金亦與僱員服務質素有關,意思並不是單指完成合約或完成服務年期。
官:會員守則指僱員不得作有違僱主業務的事情
另外束健銘質疑他所出席教會論壇只屬私人活動,與工作無關,但法官指,根據平機會員工守則,僱員不得作出有違僱主業務事項,員工守則只是確保僱員在外活動及工作免發生衝突,沒有打壓僱員發表意見的基本權利,所以認為原審審裁官出錯,裁定平機會上訴得直。法官又指,因高院只是審理勞審處法律觀點爭拗,所以決定發還勞審處重審。
案件編號:HCLA 4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