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律師法院前被淋腐液案 上訴庭指控方嚴重犯錯 下令案件重審
外籍大律師葉祖耀(NEIL MITCHELL)於2009年在灣仔區域法院外,遭人買兇淋潑腐液受傷,其中一名在場的男子兩年前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淋潑腐液致嚴重傷人罪成,重囚15年,早前上訴得直,下令重審。上訴庭今頒下書面判詞,狠批控方及警方原審時沒有向辯方披露兩名污點證人申請減刑時誓章,警方亦未有記錄與兩人會面時內容,屬嚴重犯錯,這可能反映是系錯上失誤,令人遺憾。
上訴人尹樹輝(45歲)在上訴時透過律師指,針對尹的指控,只是來自同案兩名已認罪和被判監的污點證人姬錫康和馬信益,該兩人為申請減刑而作供,但律政司原審時沒有向辯方披露三類相關文件:包括馬向上訴庭申請逾期提出上訴時所存檔的誓章;姬被羈留期間寫給警方的12封信件;以及警方的調查報告。另外警方在兩人還柙期間時跟兩人見面20次,但卻未有記錄有關內容。
控方未有向辯方披露污點證人資料
上訴庭在判詞指,警方及律政司「漏招」,令辯方在原審時未能向兩名污點證人作盤問,以查問二人的可信性。上訴庭先責警方沒有向主控官披露所有資料,以及與兩名污點證人會面記錄,已是嚴重失誤;律政司亦應以書面向警方提出要求並作出記錄,但控方沒有提出要求,連與警方開會及電話記錄也沒有作書面記錄,更甚至透過WhatsApp對話,警方又缺乏與兩名污點證人會面記錄。上訴庭指,警方及律政司在證供披露的嚴重失誤,可反映在系統上犯錯,令人遺憾。
上訴庭指,根據律政司發表「檢控守則」,主控官需要以書面向調查警員查問潛在不用證供是否存在,並須作合適及全面的披露,審理法官希望在預審時有這些文件及檢視細節。另外英國1996年已有相關法例,列明刑事調查所披露資料包括在刑事調查中所檢取資料及物品,並要作出即時記錄,但香港卻沒有同類法例。
上訴庭促案件盡快安排重審
律政司一方在上訴時承認警方及律政司未盡披露責任,並向法庭致歉;上訴庭下令撤銷上訴人定罪,案件須儘快排期重審,上訴人不准保釋。
案發於2009年10月27日,事主葉祖耀在區域法院擔任一宗刑事案主控官時,有人趁他離開法院外出午膳,向他淋潑含有硫酸液體,令他左臉及左眼被灼傷。案件先後有八名男子因串謀淋潑腐液致嚴重傷人罪被定罪,判監9至12年。
案件編號:CACC 4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