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車禍】被捕48小時 生還者受屈變罪人:已報投訴警察課
上水火燒車恐怖意外,唯一生還者霍雅倫,於事發當日被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拘捕。事發後,霍妻於早上曾表示,認識丈夫七年多,從未見過他駕車,對警方指控感意外。目擊村民也指救出霍先生時,他有自稱是乘客。但當日中午,警方向傳媒簡述事件經過時,直指「有證據顯示逃離人士是涉事司機」。警方至今晨撤銷對霍的指控,並將他無條件釋放。
一夜間痛失兩位好友,臉、手也包紥着紗布的他,在病床上憶述,過去48小時內,由交通意外受害者,無辜被當成「罪人」,內心相當難受。他訴說妻子連搭的士探病也遭司機冷言冷語,不滿警方「連一句懷疑、可疑、涉嫌都冇講,就話呢個就係涉事司機」,已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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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水粉嶺圍發生的火燒車意外後10小時,當時正於北區醫院急診室求醫的霍雅倫(40歲)被警員通知,會以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將他拘捕,他和妻子感到意外。霍太憶述:「當時好混亂,我哋唔識法律,雖然感到好無奈,但只能由佢話點就點」。她當時曾指,丈夫沒有車牌,不會駕駛。在認識丈夫的六至七年間,亦從未見過丈夫駕車。
目擊者彭先生當日正午12時21分接受傳媒訪問,表示當時趕到現場,見到霍於左邊車身被救出,神志清醒:「傷者在左邊近車門位置被救出(記者:即是司機位,還是乘客位?)乘客位。他那時說自己是乘客,指車內還有兩個人。」
司機位置無人 被捕傷者黃昏獲釋
當日下午1時,警方向傳媒交代事件,在場記者曾追問,有指姓霍傷者被救出時自稱是乘客。新界北特別交通意外調查隊第二隊督察劉毅康回應說:「其實警方有證據顯示被捕人士就是涉事司機,因消防找到兩具屍體,司機位置當時並無人,相信當時逃離人士是涉事司機。」
至下午5時10分,警方發稿指「該名40歲司機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捕,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三月下旬向警方報到」。事發後48小時內,警方由拘捕霍到容許他保釋候查,再在昨晚11時55分,回應傳媒查詢指,已將霍無條件保釋。
不滿警用詞不慎 為其冠上罪人污名
本為意外中的受害者,卻一度被冠上罪人的污名,「受屈48小時」,霍感到不公,「我覺得差人冇理由係電視上咁確確實實咁講。連一句懷疑、可疑、涉嫌都冇講,就話呢個就係涉事司機,又話自己有咩證據咁顯示,有乜證據啫?純粹係個環境,講真嗰句,我掂都冇掂過舦盤,你可咁確實講出來,你差人會唔會好大問題呢?」他認為警方不應該向公眾發放將未經確實的資料,現已向警察投訴課投訴。霍繼稱,幸事件水落石出,若繼續被誤解,不知如何向死者親友解釋。「我就算到時鞠躬,都會被人話,你唸下我會有幾難受,我個刻係幾想去救佢地。
警先拘捕後釋放 加重被告人精神壓力
據了解,警方當時是基於車內司機位置無人,前方乘客位置的屍體,坐姿較為正常,及要先將疑人拘捕,才能進行驗血、驗尿等手續等因素,決定先將霍拘捕。
監察警權組織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指,依警方一貫調查程序,在致命交通意外中,均會將肇事司機以涉「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拘捕,故今次處理手法屬慣常做法。不過,警方這種「先拘捕、後釋放」的做法或太急進,對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今次事件中,警方以環境證據作出判斷,以車廂內司機座位上無人為憑,相信唯一生還者霍雅倫為肇禍司機,惟霍已受傷留院,無法逃逸,警仍將他拘捕,或有太急進之嫌。
沈續稱,警方的做法有否構成濫權,則視乎其證據是否足夠、合理,此案中有商榷空間。沈指警早前召開記者會,向傳媒發放訊息指「有證據顯示被捕人士(霍雅倫)是司機」,惟其後證實誤會一場,車主郭原生(37歲)才為涉案司機,似乎有「甩轆」之嫌。
而霍身體燒傷、同事慘死,本已身心俱勞,惟再被警指為殺人兇手,沈相信霍一定程度上會感到委屈,警這種「先拘捕,後釋放」的做法,無疑會加重被告人及家屬的精神壓力。沈續稱,如霍及家屬需就此向有關警員投訴,可循投訴警察課申訴,而一般案件需時最少半年時間處理。
律師:程序上屬正確 發放消息可更謹慎
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表示,警方於嚴重交通意外,為著表面證據而拘捕有嫌疑的司機為無可厚非。警方在調查後再將之無條件釋放,程序上屬正確。他續稱,此宗非首單警方誤發放資料的事件,舉例為2015年,警方誤拘沙田智障人士襲擊一名73歲男子導致他人死亡的事件。事件發生於2015年4月,一名73歲男子在沙田一籃球場突然遇襲昏迷,送院後證實不治。警方於約19日後拘捕一名30歲智障的男子,因為此屬嚴重罪案,警方在48小時內落案控告事主一項誤殺罪。然而時隔兩日後,警方翻查閉路電視才證實拉錯人,拘捕男子後五日低調撤銷控罪。智障男家屬其後到警察投訴課投訴,監警會裁定針對九名警員的十項指控,當中包括涉疏忽職守、行為不當、捏造證據、濫用職權等的指控屬實,其中四警須接受紀律覆檢,另外5名被投訴警員被警告及訓喻。
文浩正認為,警方遇上嚴重案件,為公眾之情權而盡早展開記者屬正確之舉,但更需謹慎其詞,必須在確定所有資料和證據的情況下才發放消息,否則會為案件的牽涉人帶來極大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