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船撞汲水門大橋案 船東獲判無罪 官信已採合理措施

撰文:梁芷君
出版:更新:
船東威耀工程有限公司今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傳票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前年十月廿三日晚上發生躉船撞汲水門大橋,致機場陸路交通癱瘓兩小時。事件中拖着躉船的涉事拖船「永照12」,其船長黎木喜和拖船船東早前已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的傳票罪,而涉事躉船「新財威8」的船東威耀工程有限公司則不認罪,今(6日)被裁定罪脫兼得訟費。裁判官認為威耀工程當時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反而拖船船長卻貪圖方便,選擇航行至汲水門大橋範圍。

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指,拖船船長、早前認罪的黎木喜為持有二級牌照、具17年航海經驗的船員,而海事處早於1998年已列明吊臂有紅白間的躉船不能進入汲水門大橋,但黎卻堅稱不知有上述限制,黃官斥其說法完全難以置信,而黎更是有經驗、每天拖船路經汲水門大橋的人,而案發時值下午4時,故黎沒有可能看不到吊臂上的紅白間。

官:涉案躉船公司已滿足所有航行要求

黃官又指,涉案躉船公司已滿足所有航行要求,如領牌及吊臂上印有紅白間,案發時,涉案公司的東主與地盤高級工程師商討後,便接納對方建議,涉案公司亦不會知道工程師安排的拖船公司會無視法例,及想到發生事故,故判罪脫。

早前認罪的黎木喜作供時指,當躉船駛至汲水門大橋底,他沒留意到有異樣;晚上九時半抵達油麻地後,有海事處人員向他查問,他始知「新財威8」的吊臂撞毀汲水門大橋。黎指他身為拖船船長,航線由他決定,選擇駛經汲水門大橋是基於安全考慮,因為青馬大橋廿四小時均有大型船隻駛過。

案件編號:TWS 488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