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紅磡非法集結 三男被判囚9至21個月 16歲女生被判更生中心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有反修例示威者於2019年8月10月在紅磡集結,至凌晨時分仍未散去。警方在現場拘捕多人,其中3男1女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共5罪成立。法官陳廣池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各被告在案發後仍堅稱自己只是「路人甲」,但從各人的裝備可見,其說法只是自圖其說,他們非真誠認為自己有錯,而是認為「社會嘅錯」。法官最終判三名男被告監禁9至21個月,並判16歲的女被告入更生中心。

四名被告:張漢東(28歲,解款員)、姚子浩(25歲,音響技術員)、16歲女童及唐健龍(21歲,學生)。他們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成,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此外,張亦被裁定管有爆炸品,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襲擊警員盧振業,以及管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等攻擊性武器。姚子浩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指他管有一支鐳射筆。

指被告說法是自圖其說和掩耳盜鈴

在判刑指,陳官指香港社會自2014年起漸趨政治化,2019年時更變得激進。陳官指,非要作出推論,但強調判刑時不能單看案發日,亦需看整個大環境。

陳官續指,從各被告的報告或其家人的求情信等可見,各被告都認為自己在案發時只是「路人甲」,沒有犯錯。他們的家人亦似乎忽略2019年起在政治人物或推手煽動下,出現「遍地開花」的情況,以及為何被告被捕。陳官列出各被告案發時的裝備,如首被告在背包管有頭盔、護目鏡、航拍機、護甲等,指各被告若然仍認為自己是路過現場的「路人甲」,只是自圖其說和掩耳盜鈴。陳官指他們非真誠認為自己有錯,對他們而言是「社會嘅錯」,「錯在對方」。

指本案是是2019年一連串暴力事件的延續

陳官接納本案的集結非最差,但指它是2019年下半年一連串暴力事件的延續,可產生羊群心理效應。案發為午夜時份,有人堵路和用鐳射筆照射他人。而首被告則可說是重裝備,案發時有重要角色。就他被裁定的四罪,法官判他監禁21個月。

至於次被告和第四被告,則分別被判囚15和9個月。法官考慮第三被告的年紀,判她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 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