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幼女行李門餘波未了 高院批准同行同檢司法覆核
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2016年3 月底把行李遺留在機場禁區外,其後她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即不用她親自在場下,將她遺留的行李通過安檢帶進禁區,引起爭議。一名港龍空姐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機管局的決定不合法,今獲高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以及加入機保安有限公司為另一答辯人;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主席吳敏兒祈望,正式審訊時在法庭內披露當日更多資料,以及釐清「同行同檢」做法,確保乘客及機組人員安全。
司法覆核申請人羅美美,早前和另兩名港龍空姐入稟,但其後只有羅美美獲批法援申請,故案件只剩下一名申請人。吳敏兒在庭外表示,就「行李門」事件發生,工會一直要求機管局解釋「同行同檢」做法,但局方卻越解釋越扭曲,才決定入稟尋求司法覆核,並就事件要進入司法程序感到失望,期望在正式審訊時會披露當日更多細節。
機管局律師指行李主人是否在場 保安人員酌情處理
代表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的資深大律師高浩文指,根據香港保安計劃,「第二次安檢」才須「同行同檢」,當日乘客梁頌昕雖然不在安檢現場,但保安人員在梁母面前曾打開手提行李檢查,之後在過X光檢查時,航空公司職員在現場,之後在閘口再次檢查手提行李時,梁母亦在現場;至於是否須要行李主人在現場,由保安人員酌情處理。高浩文指事件只是學術爭拗,只涉及每日運作事情,之後亦再無同類機場保安問題,只是單一事件,並指申請人在本案中無資格提出訴訟,勝算不大,要求不批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律師指管方說法與反恐宣傳不符
不過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反駁,無論是否涉及第一次或第二次安檢,根據《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定明所有行李的安檢都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若第二次安檢可酌情處理,與反恐廣告大肆宣傳的理念不相符;申請人作為專業機艙服務員,機管局決定影響的生命安全。
法官認為有可爭辯理據
高院法官認為,機管局當日批准梁頌盺毋須「同行同檢」決定不合法的理據有爭拗,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另一項理據指機管局沒有提出解釋,構成不公平和不合理,則對身為機艙服務員的申請人影響不大,此論點不獲批准,另亦批准答辯一方申請,加入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為答辯人。
調查報告指當日安檢是梁頌昕不在場
行李風波發生於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翌日凌晨,梁頌昕當時正準備乘坐國泰航機前往美國三藩市,在機場禁區候機時發現手提行李遺留在機場禁區外。根據機管局、機場保安公司及國泰的調查報告,特首夫人梁唐青儀曾要求職員代為認領行李,又指事件牽涉「行政長官的女兒」。後來國泰職員與梁振英通電話,調查報告未有交代對話內容。
調查報告指出,梁太曾表現不高興,一度攜着頌昕的行李跑向禁區,遭4名職員跟隨及阻止。最終國泰職員將行李經安檢帶入禁區,但安檢其間頌昕並不在場。
案件編號:HCAL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