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政府引《緊急法》訂新例 為中央支援防疫措施提供法律基礎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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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疫情形勢危急,政府今日(24日)公布,已將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俗稱《緊急法》)訂立的《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刊憲,為政府推行中央支援的防疫抗疫措施,包括籌建醫院及隔離設施等,提供法律基礎。有關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昨日通過訂立,今日生效。

上述規例賦權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顧及各種在上述規例中訂明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容許人士或項目無須符合成文法則的若干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

政府指,疫情持續急速惡化,可預見確診個案數目將繼續以幾何級數上升,已超出特區政府的疫情防控能力範圍,屬於《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緊急及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政府又指,有關規例將為中央政府為香港更有效迅速地提供必要緊急支援的提供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