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傭宿舍爆疫僅一中介被釘牌 申訴署調查揭宿舍無專屬法例監管

撰文: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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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間,過去數波疫情,本港曾出現多宗涉外傭宿舍的爆疫個案。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7日)公布對外傭宿舍規管的主動調查報告,揭發由外傭中介所經營的外傭宿舍,未必受《旅館業條例》或《床位寓所條例》規管,而政府對外傭宿舍的供求,並未掌握系統性的資料,亦無專屬法例規管該類宿舍。
申訴署建議勞工處主力採取措施,提出共10項建議,包括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具體列出職業介紹所如經營外傭宿舍,就必須符合的相關法規、標準及指引等,供職業介紹所參考和遵從。
報告亦提及,曾爆疫的4間外傭宿舍跟進情況,其中只有大埔豐年樓的外傭宿舍個案,因有入住的外傭為在職外傭,有違合約要求須住於僱主住址的規定,令中介被釘牌;至於涉上環建安商業大廈宿舍的外傭中介僅遭勞工處口頭警告,暫時停運。其餘兩間涉事外傭宿舍,則仍待民政總署跟進。

2020年12月,大埔豐年樓外傭宿舍爆疫

現時有部份外傭,在合約期屆滿或提前終止後的「兩星期規則」期間,或會短暫留港,安排返回原居地或待政府批出簽證銜接在港的新工作,需居於外傭宿舍。

民政總署轄下的牌照處,於2018及2019年分別收到一宗和兩宗投訴,指有共12個處所懷疑有外傭居住,但該處在其中11個處所,於不同時段多次巡查,未有發現涉及經營無牌旅館情況,已結束調查。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亦在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收到共6宗涉外傭住宿設施的投訴。

法例未對外傭宿舍定義 政府未全面掌握資料

申訴署的調查報告指出,現時本港法例未有就「外傭宿舍」定義,住宿設施五花八門,部份由職業介紹所提供,部份則由其他私人業主或機構提供,免費或收費都有,政府亦不掌握宿舍位置、數量、設施等,亦無專屬法例規管。

報告指,現時部份外傭宿舍受《旅館業條例》或《床位寓所條例》處理,但部份宿舍因不涉收費,亦非以公開招徠形式經營,不屬上述條例規管。雖然外傭輸出國的領事館,對本港一些職業介紹所發出的牌照中,會要求中介須為外傭在港提供住宿設施,認可外傭宿舍。但申訴署認為,單靠領事館訂定對外傭宿舍要求,未必能全面應對問題。

2020年本港有4間外傭宿舍曾爆疫,報告指出,於大埔豐年樓的外傭宿舍,涉事外傭中介早前已被釘牌。報告進一步透露,勞工處跟進個案時發現,該宿舍由外傭中介提供,但沒持有民政總署發出的牌照,亦有4名入住的外傭為在職外傭,有違合約要求須住於僱主住址的規定。勞工處巡查時亦發現,涉事中介多方面違反《實務守則》要求,決定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另外涉事位於上環建安商業大廈的外傭宿舍,經勞工處調查後,該外傭中介承認曾為數名有特別需要的外傭,在其營業地點內短暫留宿。勞工處已發出口頭警告,該中介已暫時停止營運,再巡查後未有發現有外傭住宿設施。

長興大廈個別外傭宿舍由中介免費提供 牌照處結束行動

旺角長興大廈雖曾爆疫,亦有人曾投訴該址有經營「外傭賓館」。勞工處指,該住宿設施非由中介營辦,但民政總署則指,該處部分單位為私人住宅,並由職業介紹所為外傭提供免費住宿,牌照處結束行動,而其餘部份單位仍在調查。至於銅鑼灣希雲大廈個案,則因既非涉中介,亦為私人住宅不涉無牌旅館,暫時仍有待調查。

申訴署促勞工處建立外傭宿舍資料庫

報告認為,外傭宿舍有其功能,惟收費低,甚至免費的外傭宿舍,質素會有局限,若要加強規管,成本或會轉嫁至外傭或僱主,甚至放棄經營外傭宿舍。申訴署認為,應由勞工處執行在《實務守則》中,就提供住宿設施或床位作出規定,必須確保外傭宿舍,有取得營辦住宿設施或床位的核准或牌照。

報告亦向勞工處提出10項建議,包括倡勞工處要求職業介紹所,提供有關其營運外傭宿舍的資料,建立外傭宿舍資料庫,並編製及公布一份外傭宿舍名單;更建議勞工處要求職業介紹所在新申請或續領牌照時,聲明如向求職者提供住宿設施等。如成效不彰,長遠才考慮立法規管。

申訴專員趙慧賢︰建議作出規管絕非為取締外傭宿舍

申訴專員趙慧賢認為,職業介紹所經營的外傭宿舍,為有需要的外傭提供臨時居所,有其社會功能,而建議作出的規管絕非為取締外傭宿舍,而是讓政府可保障來港工作的外傭有合理的居住環境,亦令經營者有例可依。她希望,在規管外傭宿舍上,政府可與所有持份者坦誠洽商,制訂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循序漸進地提升外傭宿舍的營運水平。」

勞工處、民政總署及入境處已接納公署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議。勞工處表示,已展開檢討《實務守則》的工作,有關檢討會一併考慮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提出的改善措施,亦會研究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經營的住宿設施的監察,以及增加資訊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