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條例草案刊憲 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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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11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取消使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對沖」安排,並指已完成草擬條例草案,將於2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勞工處發言人指,取消「對沖」安排有助改善僱員的退休保障,也可鞏固強積金作為香港退休保障制度其中一根重要支柱的功能。

取消使用強積金「對沖」安排的條例草案已刊憲,並將於2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資料圖片)

取消「對沖」安排將由指定日期起生效(轉制日)。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以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服金。至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或後的遣散費或長服金。

不具追溯力 轉制日前已受僱可繼續「對沖」

港府重申,條例草案建議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因此,若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當中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及之後作出的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

港府指,安排有助減低在轉制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的風險,否則擔心有僱主可能會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以趕及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

不會改變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計算比率

港府又指,條例草案不會改變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計算比率及上限。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受僱年資計算,而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受僱年資計算。

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僱員在取消「對沖」安排後,所得的權益可能少於現時。政府稱,會通過行政安排補足差額,確保有關僱員所得不會比現時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