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收額外報酬案提終極上訴 曾蔭權案律師又聚首一堂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訪問藝人黎耀祥,收酬11.2萬元。他遭廉署起訴收受利益,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兩度將案發還再審,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判陳罰款8.4萬元。案件糾纏8年,陳志雲及其前經理人叢培崑今在終審法院,就代理人犯罪意圖、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及合理辯解三個法律觀點,提出終極上訴,要求撤銷定罪。碰巧控方代表與叢培崑的律師,部份與曾蔭權案的律師相若。
曾蔭權案律師又聚首一堂
陳志雲今日沒有到庭,繼續聘用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大律師陳永豪原班人馬代表。另一上訴人叢培崑則有到庭,他聘請曾蔭權凟職案的主控團隊,包括主控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大律師黃佩琪,亦有代表曾蔭權辯護大律師陳政龍作代表,控方亦派出英國御用大狀Jonathan Caplan,及在曾蔭權案同擔任主控官的資深大律師郭楝明代表,似乎在曾案的半個律師團隊,在相隔一天後再度交手,但團體卻對手交錯。
律師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今早先由謝華淵資深大律師陳詞,他指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必須證明收受賄款者的犯罪意圖,是否有意影響其業務,並引用英國樞密院就莊寶案,需要證明犯事者及代理人的犯罪意圖,但上訴庭卻沒有此點。
陳志雲從無蓄意隱瞞「秘撈」
另外陳志雲在案中從無蓄意隱瞞「秘撈」,無綫所有部門包括負責節目財政的何麗全,當時知道奧海城直接聯絡陳志雲擔任節目嘉賓,在節目預算表格上亦簽寫這項支出,其後何麗全亦就節目支出向李寶安報告,所以最後李寶安應知道事件,而且過去無綫沒有嚴格要求陳志雲,必須向公司作申報,已構成合理辯解。
叢培崑角色與陳志雲不同
代表叢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陳詞指,在本案根本無不誠實或隱瞞成份,叢與陳志雲角色和立場不同,但上訴庭卻無先界定兩人在案件分別,錯誤地認為既然陳沒有得僱主批准,便已干犯罪行,連叢都被裁定犯罪,完全無分析兩人犯事時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意圖,以及構成犯罪行為。David Perry又指,貪污案最主要是界定犯罪意圖,有關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的犯罪元素,但上訴庭卻沒有作出清𥇦界定。
控方指合約定明陳志雲不能接工作以外的酬勞工作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狀Jonathan Caplan反駁,指陳志雲在奧海城出席的倒數活動節目是「業餘工作」(moonlighting jobs),根據陳志雲與無綫的僱傭合約,作為無綫電視總經理,不可以接受工作以外的酬勞工作,若要接這些工作,必須向公司作出申報。
雖然陳志雲過去為無綫擔任150個節目主持,但全不收錢,而且在涉案節目中陳志雲完全沒有向公司取得批准,即使他向公司申請,他亦知道不會獲准,因為合約列明他不准許做收取酬勞的其他工作,反之藝人黎耀祥的合約和陳志雲不同,黎在無綫拍戲,但合約無限制他接其他合約以外的工作,所以陳志雲在案中行為已違反誠信,有利益衝突,根本無須證明他犯罪意圖,便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控罪。
不過法官反問,陳志雲可能答應接倒數節目,目的可能是為了無綫?若假設一名在無綫工作的辦公室員工,在工餘時間接無綫大樓的清潔工作,是否違反法例?控方不同意,並指無論如何,陳志雲合約已列明不能從事工作以外收取報酬的工作,而且法官所指例子和本案不大相同。控方又指,若終院未能接納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可改考慮兩人之前的交替控罪,即代理人接受利益和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案件押後書面裁決。
主持《志雲飯局》收額外報酬被控
案情指,2009年12月31日無綫電視在奧海城舉行倒數活動,陳志雲透過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董事叢培崑,收受奧海城11.2萬元,作為陳在倒收活動內演出《志雲飯局》的附屬節目報酬。控方指陳志雲從沒有尋求僱主TVB的批准而收取思潮廣告酬金,而作為思潮廣告的董事叢培崑向陳志雲提供利益。案件於2011年開審,兩人首次審訊被裁定無罪,上訴庭更兩度被發還原審法官,經第二次發還後,兩人都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FACC11 & 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