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罪成】年過七旬、半生服務政府 曾蔭權能否免入獄?
前特首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午判刑,最高刑罰可判入獄7年。翻查資料,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串謀詐騙,以及港大醫學院外科學系前系主任黃健靈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宗案件中,法官均考慮二人貢獻,分別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現年72歲的曾蔭權由二級行政主任攀升至兩司司長、行政長官,在政府工作四十餘年,貢獻良多,加上年紀大,或有機會免受牢獄之災。
2012年,麥齊光出任發展局局長,被揭於80年代於政府任職工程師期間,與同為公務員的曾景文互租對方單位,並向政府申請租金津貼,涉款約26萬元。麥齊光曾指,當時依照政府指引,不屬違規,而且互租單位維持短時間,後來獲配公務員宿舍後亦已停領租津。廉政公署落案起訴麥、曾,翌年二人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詐騙及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六項控罪罪成,各被判囚8個月。麥齊光去年最終在終審法院被裁定終極上訴成功,更連罪名都洗脫。
服務政府多年 緩刑兩年
法官在原審判刑時指出,認為麥齊光及曾景文有意欺政府,有損公眾利益及信任,但考慮到麥及曾二人服務政府多年,對社會有貢獻,而且當時租津制度有結構性問題,故判緩刑兩年。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庭判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刑期,可判一至三年的緩刑,暫緩執行刑罰,如犯人在緩刑期間並無犯案,則毋須入獄。
「外科教父」黃健靈亦免入獄
有「外科教父」之稱的港大醫學院外科學系前系主任黃健靈,於02至07年在任期間,挪用公款73萬元以支付司機薪酬、偽造單據逃稅12萬元、隱瞞女下屬虧空公款267萬元,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兩項偽造帳目罪名,並於12年被區院判處240小社會服務令,需賠償港大47萬元。
半生貢獻醫學界 年過70毋須入獄
法官認為,黃健靈為下屬隱瞞犯案,案情嚴重,令港大蒙受損失,一般而言需判處監禁,但因黃為理想,大半生貢獻公共醫學界,而非選擇私人執業賺錢,又服務港大醫學院三十餘年,培育不少人才,加上年過70歲仍要照顧年僅12歲的兒子,故只判處社會服務令。黃健靈後接受醫委會紀律聆訊,判停牌半年。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多判囚
但翻查案例,過往不少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被判入獄亦不少,例如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入職前後,收取新地850萬元及1,118萬元,及免租金入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最終被判入獄7年半;男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因事後被控公職人員失當罪,指他身為首席驗船主任,卻曾吩咐下屬不用依新例驗船,被判入獄16月;另外,前高級警司冼錦華,因曾接受他人提供的奢侈消遣及免費召妓服務,被裁定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最終被判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