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組裝手槍兼藏子彈囚8年 警稱若欲達政治目的或違國安法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警方於前年在元朗洪水橋截停一名男銀行職員,在其單位內搜獲1支手槍和390發子彈。男子早前承認1項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法官今(31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從外國購買配件,然後自行組裝,是要避開執法部門的偵查,其計劃周密,終判他監禁8年。
被告陳立明,39歲。他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一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手槍、390發子彈,和4個彈匣。
警方指若管有槍械欲達政治目的或違國安法
警方毒品調查科高級督察譚瑋諾指,歡迎法庭裁決,又指若管有槍械,而達致某些政治目的,亦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槍藏夾萬明顯知道不合法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未有考慮後果和嚴重性,惟法官拒接納說法,指被告有副學士學位,案發時在銀行任職強積金經理。他把槍械和彈藥放在夾萬,顯示他知道管有它們是不合法。
手槍子彈一同擺放隨時可用
法官又指,被告從外國購買配件,然後自行組裝,是要避開執法部門的偵查。法官續指,被告的計劃周密,而手槍和子彈一同擺放,顯示被告是隨時可使用它們。
法官判刑時考慮涉案槍械和彈藥的數量,又指雖然它們收藏在夾萬,但一步之遙,便可以使用。法官以監禁12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至8年。
案件編號:HCCC142/2021
補習老師涉串謀謀殺案 女證人認與被告有性關係 當時不覺被玩弄補習老師等涉串謀謀殺 次被告稱會離港 著女證人同日試槍及埋伏警檢煙霧彈發射裝置及改裝氣槍案 暫控1男1項無牌管有槍械銀行職員藏有手槍及390發子彈 認罪案押後1月底判刑槍彈癡帶有子彈手槍上街 稱未上彈槍械猶如金屬不夠完整 囚7年前空少在兩單位藏多枝槍械 自稱軍火迷購買後從未使用 判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