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罪成】曾設委員會檢討 倡特首納防賄條例規管 惟無寸進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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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審結,3項控罪中,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但第一項控罪,即收受利益罪,因陪審團無法達大比數共識,並無裁決。回溯至2012年,曾蔭權在離任前爆出涉貪疑雲,面對公眾質疑,隨即下令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最終建議包括提出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指特首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不過有關建議至今未落實,停滯近5年。

曾蔭權在任內被指涉貪後,隨即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發表報告,共提出36項建議,其中逾半是針對特首,由申報利益、接受款待,以至特首離任後工作,都一一研究。其中直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特首,是現行針對索取或接受利益制度上的「根本缺憾」。而第8條列明,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訂明人員」(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提供利益,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便屬違法,委員會認為,特首一職亦應納入此例規管。

公布檢討結果及建議,委員會主席李國能(中)與成員廖柏偉(左一)、施文信(左二)、馮紹波(左四)及邱浩波(左五)。(政府新聞處圖片)

委員會︰特首憲制地位崇高 更有必要樹立榜樣

當時獨立委員會指,認同特首的獨特憲制地位,因此「在其位者更有必要為大眾樹立榜樣」,應至少恪守同樣嚴格規定,亦是維護特首一職的尊嚴及信譽,委員會認為,此舉對恢復及維持公眾對政府保持廉潔的信心「至為重要」。

立法會前年否決動議

前年立法會曾討論有關報告建議,由民主黨黃碧雲提出無約束力議案,促將《防止賄賂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惟最終在民建聯及工聯會反對或棄權下議案被否決。翻查資料,立法會上反對原議案的聲音,理據主要包括特首有特殊憲制地位,由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收取利益的方案,可能會涉及憲制及保密問題,並不可行。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會上指,有關修訂涉及《基本法》,需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以及運作問題。

曾俊華政網倡落實修例

不過今屆特首參選人曾俊華早前宣佈其政綱時,就重提上述建議,承諾若上任會盡快落實。「回帶」至2012年,當時初上任特首的梁振英也曾承諾,會「認真地去考慮」有關建議,並在上任之後盡快、嚴格地落實,不過至今無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