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法例1月22日正式生效 每次續租加幅不得多於10%
撰文:梁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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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布,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將於1月22日起生效。
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四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在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而續租時業主的租金加幅,不可多於差餉物業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換言之業主在完成兩年租約後,加租幅度不能多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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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差估署會負責執法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政府表示,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