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tart-HK 稱以拳頭對記者鏡頭 律師:涉刑事恐嚇
一名21歲男子涉嫌在網上鼓吹襲擊記者,早上被捕。香港01發現,有另一個Facebook群組ReStart-HK,也發表「以拳頭對待記者鏡頭」的言論,有律師認為訊息已構成刑事恐嚇罪。
Facebook群組ReStart-HK ,於2月11日在網上發放訊息,「你們的鏡頭如何對待我們 我們的拳頭也必如何對待你們」,疑似恐嚇記者。大律師指,這訊息已經構成刑事恐嚇罪,應報警交由警方處理。
2月11日,即年初四下午4時許,ReStart-HK於網上發放訊息,「你們的鏡頭如何對待我們,我們的拳頭也必如何對待你們」。根據其Facebook其他內容,估計是不滿年初一凌晨旺角衝突期間,各媒體攝影記者拍下示威者激烈的行為,包括向警員投擲磚塊和縱火等等。
ReStart-HK:記者針對示威者
記者透過Facebook 向ReStart-HK查詢為何發放拳頭對記者鏡頭的訊息?ReStart-HK Admin 在facebook回覆稱,「等同警方的暴力如何對待人民,人民若透過理性方式勸告,仍無法解決,則會武力起義。記者的行為操守多次針對示威者,而所發佈的信息亦為偏頗,多次勸告後仍不作改善,故示威者將會以合理之方式阻礙記者配合警方工作。」
被問及有法律意見認為,任何恐嚇若涉及暴力,就構成刑事恐嚇。該Admin指出,「政府亦多次使用恐嚇及暴力對待人民,亦屬刑事恐嚇,及蓄意傷害市民身體,請告知律師跟進。」
律師:有意圖令人受驚涉犯法
大律師潘展平指,這種訊息已涉及恐嚇,應報警交警方處理。因為任何恐嚇若涉及暴力,就構成刑事恐嚇。輕則罰款,重則可判入獄。有熟悉相關法例的律師解釋,是否構成犯案,主要看發佈者是否其意圖,例如說話語氣、環境,是一怒之下而發出,或有泄憤。即使發佈者指內容非針對某些人,律師也認為並非抗辯理由,只要發出訊息的平台,能夠接觸到相關人事,有意圖令對方受驚,已可觸犯法例。
根據法例第200章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他人,使對方人身、名譽、財產受損害,並在此意圖下令受威脅者受驚, 即屬犯罪。 而第26條《證明威脅並非直接作出不得作為免責辯護》就指,如果威脅行為影響到他人受驚,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威脅行為並非直接向受驚人作出,亦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警方須要先找出發放訊息的人才可作檢控。警察公共關係科回應香港01查詢表示,要有人感到被恐嚇並報案,警方才會處理。
攝記協:不應以暴力發洩於新聞工作者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回應稱,希望社會各界保持理性方式監察大眾傳媒,而非選擇以暴力行為對待前線新聞工作者。該會反對以暴力或鼓吹借用暴力對待前線新聞工作者。市民如對報道有任何不滿,攝協非常希望能理性向有關的新聞機構投訴。但無論所持立場為何,亦不應以暴力阻止傳媒正當採訪,更不應將其不滿以暴力型式發洩於新聞工作者身上。
根據該群組資料顯示,ReStart-HK最早的資料列載於2016年1月初,自稱為非政府組織,至今超過1千人讚好。群組管理員於Facebook稱該專頁已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國內聘請之網絡監控員」攻擊消滅4次。該群組用詞較激進,早前發放「不要假暴動,我要真暴動」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