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網上宣傳須申報開支 境外發布廣告亦受條例規管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立法會選舉將於周日(19日)舉行,不少候選人把握最後階段宣傳。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提醒,如選舉廣告顯示某些人或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誌、圖像包括合照,須事先獲得對方的單一文件形式書面同意,在通訊程式的你問我答過程,不能被推斷為同意用於宣告支持,亦不接納口頭同意做法。
由候選人及其代理人在網上發動宣傳,即使只涉及電費及或上網費,亦要計入選舉開支,「雖然數目好細,都是要計的。」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境外發布的選舉廣告,都受條例規管。
【廉政公署.選舉專題.選舉廣告篇】

【延伸閱讀】立法會選舉|廉署︰條例規管境外賄選 可與內地啟個案協查機制

立法會選舉|新例禁籲投白票 廉署︰會檢視民調有無「暗示」

接獲17宗投訴逾半涉籲投白票

廉政公署表示,截至12月9日,共收到17宗有關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投訴,主要涉及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佔有11宗。另有投訴涉及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等。

攻擊候選人負面內容須真確

任何為了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達到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的事實陳述,便會干犯選舉條例第26條,屬非法行為。如何分辨「事實陳述」及「個人觀點」,趙汝達舉例指,「事實陳述」包括對一個人的品格、資歷、以往行為的陳述,如選舉廣告訛稱具某些專業資歷,發布者便屬違法,「因此選舉廣告無論是為某些候選人宣傳而促使當選,或者掉返轉,作出負面宣傳去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內容都必須是真的,不可以講假。」

選舉廣告顯示獲支持 須先獲對方書面同意

另外,選舉廣告不能假稱獲得支持,如選舉廣告顯示某些人或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誌、圖像包括合照,而刊登形式是意味着、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已獲得提及對象的支持,必須在發布有閞廣告之前,事先獲取有關人士或組織的書而同意,否則便會觸犯選舉條例第27條。

他提醒「口頭同意不足以符合法例要求」,而且有法庭案例已明確指出,該些同意書須是同一份、單一文件上清楚表達,同意候選人將名稱、標誌、圖像等刊登在選舉廣告,不可以由多份文件組合而成,或者由一連串的通訊或者訊息所推斷出來的,「例如你用WhatsApp,你問一句、我答一句,一問一答加起來等於一個同意,是不行的。」選管會已提供同意書樣本供採用。

如是在候選人廣告下所表示的支持,例如「讚好」、留言、直播時彈出的支持內容,「是自發性去做這件事,而不是候選人去要求或者指示,就不需要得到他們的事先同意,因為都無可能。」不過要注意,如轉發或修改上述內容,亦須根據法例要求,須獲得書面同意書,「因為自發的控制不到,但再修改或轉發,是候選人控制得到。」

一千元以上的匿名捐贈不能使用

選舉廣告會涉及選舉開支,趙汝達強調「可大可小都是要申報」,包括設計、印刷費用、選舉捐贈。當中,選舉捐贈價值1,000 元以上,候選人須按條例要求,向捐贈者發出收據,列明捐贈人士或團體的名稱及地址,故1,000元以上的匿名捐贈不能使用,如收到須轉贈公共慈善機構。另外,選舉條例第23(1)條列明,只有兩類人可以招致選舉開支,即侯選人本人及由他書面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他特別提醒支持者無獲授權,是不能自資為候選人製作發布宣傳品。

境內外發布網上廣告都受條例規管

隨時代變遷,條例修訂後引入豁免條文第23(1A)條,趙汝達舉例,普通網民在網上轉載及分享候選人廣告,只涉及電費及或上網費,是不用事先獲得授權,除非含有設計及製作費用;如是由授權的助選人員轉載,候選人亦要將相關電費及或上網費計入選舉開支,「雖然數目好細,都是要計的。」有關網上廣告的發布,是香港境內、境外發生,都受選舉條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