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閘蟹|食環署揭兩零售點無衞生證明書 扣起逾1300隻
秋天是食大閘蟹季節,政府聯合行動中發現兩個零售點的大閘蟹來源有可疑,負責人未能提供認可衞生證明書,違反持牌條件,當局封存逾1,300隻大閘蟹,強調違例者最高可罰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香港01》向食環署查詢兩個零售點地址及公司名稱,暫時未獲回覆。
報稱大閘蟹產自本地養殖場其他地方進口
食物安全中心及環境衞生部、海關和漁農自然護理署於近日聯合行動中,發現持有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的兩間零售點及其供應商所出售的大閘蟹來源有可疑,有關處所出售報稱產自本地養殖場或其他地方進口的大閘蟹,惟負責人未能提供食環署認可的衞生證明書以供檢查,因此違反相關持牌條件,而相關報稱產自本地養殖場的大閘蟹亦沒有掛上「優質養魚場計劃」的可溯源二維碼標籤,署方已於三個處所封存超過1,300隻大閘蟹。
署方表示,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 (《規例》),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銷售大閘蟹的經營者(包括實體店或網上銷售)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另外,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並獲署長認可的衞生證明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本地大閘蟹養殖場出產附有二維碼標籤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海關表示,非常重視保障消費者權益,如在市面發現任何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活動,會立即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海關提醒商戶不能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如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另外,在 「優質養魚場計劃」下註冊的大閘蟹養殖場,養殖過程經漁護署監察。根據「優質養魚場計劃」的水產品養殖手冊,出售註册養殖場的大閘蟹前,漁護署提供大閘蟹樣本予政府化驗所,對大閘蟹樣本進行食物安全檢測,產品通過品質保證後才可出售。漁護署會向每批檢測合格的產品發出合格證書,而每隻出售的大閘蟹均附有一個可溯源的「優質養魚場計劃」二維碼標籤以作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