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僱傭條例 賦權勞審處發強制復職令
撰文:何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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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修訂《僱傭條例》,賦權勞資審裁處,處理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時,若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時,處方可強制發出復工令,毋須先取得僱主同意。勞方歡迎新修訂,但認為約束力低,對違反復工令的僱主罰則未夠阻嚇性,資方則指強制復工對勞資雙方未必有利。
按照現行法例,僱員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又希望復職或再次聘用,即使勞資審裁處認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恰當,仍須取得僱主的同意才能執行。新草案建議,勞審處可強制推行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若僱主沒有按照命令,須向僱員支付一筆訂為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或上限為5,0000元的額外款項。
勞方歡迎修訂 資方則有保留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表示,有關修訂的罰則只是象徵式,欠缺約束力,僱主不遵守只要多付罰款即可,有些工會成員為繼續參與工會活動,希望復職,「特點是大財團,如果針對工會份子,拔除眼中釘時多付50,000元即可。」
而香港餐飲聯業協會總幹事譚俠聲表示,對新修訂有保留,勞資雙方糾爭去到勞資審裁處才能解決的話,關係惡劣,「雙方必定也有做得不對地方,僱主已對員工失去信心」,強行復職對雙方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