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修訂規定入境者持資金規定 逗留7日內要有5,000元 按日遞增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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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法例,現時入境者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澳門元5,000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澳門政府作出新規定,逗留澳門7日內的人士,仍然要持最少5,000元;但7至14天則上調至最少10,000元;15至21日要15,000元;22日或以上要至少20,000元;隨行家屬亦要按上述金額,每人增加80%。條例指,批示是訂定入境者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將於11月15日,即下周一生效。
根據澳門印務局資料,澳門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零一條(三)項的規定,作出是次批示。
最多要備有2萬元隨行
按照現時澳門的入境要求,非澳門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澳門元5,000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根據是次批示,由11月15日起,逗留澳門7日內的人士,仍然要持最少5,000元;7至14天則上調至最少10,000元;15至21日則15,000元;22日或以上要至少20,000元;隨行家屬亦要按上述金額下,每人增加80%。
相關人士只要證明持有同等數值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又或以獲澳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便可獲推定具有適當資源。
批示又提到,只要符合若干條件,治安警察局可減少所需金額,例如持有信用卡、相關人士已支付酒店等場所的食宿、出示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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