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那夜凌晨,我在騷亂現場——警察篇
年初一晚旺角街頭爆發近年最大規模的騷亂,警員鳴槍示警,示威者放火擲磚,震撼社會。《香港01》分別訪問了當晚一名示威者及一名警察衝鋒隊員,在怒火街頭中身處兩個極端,均不欲示威失控造成人命傷亡。本網已刊登示威者的說法,現刊出參與當晚執勤衝鋒隊員的看法。
由深夜延續至天亮的旺角騷亂,有全程參與清場行動的衝鋒隊成員坦言,當晚示威者和以往不同,不只失去理性,而且明顯衝着警察而來,不斷追打,「他們拿起磚頭,向著大批警員投擲,甚至看到流血也不停手!」他慨嘆縱不滿政府和特首梁振英,也不應在街頭以暴力宣洩;他又指自己不是梁振英的走狗,不想警民互鬥。
「原以為大年初一不會有事,怎知是我做警察30年來最激烈的衝突!」
不欲警民互鬥 怕搞出人命
該衝鋒隊成員憶及當晚甫踏入旺角亞皆老街,看著示威者愈趨增加,行為愈趨激烈,目無法紀,且示威者和以往佔領行動不同,目的不像是要遊行表達訴求或霸佔馬路抗爭,目標是放在警察身上,不斷用磚頭、垃圾桶等追打。當刻他感懼怕,怕的不是自身安全,而是怕「出事」,「示威者暴力不斷升級,真係怕警民衝突期間,會『搞出人命』。」
我不是梁振英走狗,不想警民互鬥。
在人來人往的旺角執勤,警方除了面對示威者,在不太激烈的駐守點,也會遇上其他市民。衝鋒隊成員坦言聽盡不同話語,「有人會走過來叫你加油,有人會走過來罵你,為何要做特首梁振英的走狗。」他強調30年前,在警察學院所學的是政治中立,至今都一直堅守,「我不是梁振英的走狗!」他更再三強調「我不想警民互鬥!」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控告36名人士暴動罪,這罪自1970年修定以來,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來控告本地人的暴動行為更是前所未有,如何能入罪,可能要考驗法庭。要了解何謂暴動罪,必須先了解與這罪有連帶關係的非法集結罪。這兩罪均沿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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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讓違法者得到制裁
對於有警員也向示威者擲磚,外界批評是報復示威者的行為。該衝鋒隊成員坦言,當晚無成員想踏足這「怒火街頭」,只是職責所在,要盡力維持治安,警察不是以和示威者衝突為樂,更遑論要報復示威者,「警察要做的,只是要讓違法者得到法律制裁。」
面對示威日益激烈,該衝鋒隊成員坦言,尊重示威者的訴求,歡迎他們以和平遊行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但絕不應在大家同一天空下的香港,於街頭以不斷升級的暴力宣洩,強調自己作為警務人員,堅決拒絕讓一小撮人搗亂香港。「不應該讓一小撮人,破壞了七百多萬人的安寧及身處的社區。」他認為,年青人對政治的不滿,應該運用社會賦予他們的投票權利去表達,用選舉結果讓政府看到民意的所向,而不是在街頭透過暴力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