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方浩軒涉與在囚人士交收口罩 官指未證二人有協議裁方罪脫
被扣押的無業男,涉嫌趁時任元朗區議員方浩軒作公務探訪時,把一個懲教署口罩交予對方,二人被控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裁判官今日(29日)裁決指,案中沒有證據指兩被告在事前已達成犯罪協議,若雙方有犯罪協議,方收起口罩後再拿出望一望的行為,屬多此一舉,終裁定他罪脫;不過,裁判官則認為無業男有意著方帶走口罩,以處理其投訴,於是裁定他企圖罪成,判監8周。
吳判刑可與現在刑罰同期執行
兩名被告:方浩軒(25歲,前區議員)和吳偉豪(40歲,無業),同被控於去年6月23日,串謀或協助在未被授權下,將1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相關口罩由政府派發予在囚人士使用。兩人中裁判官只裁定吳企圖罪成,由於吳正因另案服刑,本案刑期的2個月將與他現服刑期同期執行。
吳在會面時將口罩交予方
控方案情指,方浩軒事發當日的進行公務探訪期間,吳偉豪突然將懲教署口罩交給他,而方收起後,會見室隨後進行例行消毒,等候消毒完成期間,懲教處人員便向方作出查問,及後拘捕兩人。
吳在警誡下承認,因疫情關係,將口罩及一張紙交予方,為投訴監獄無口罩;方自辯時則解釋,從無想過要帶走口罩,吳也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未有證據顯二人已達成協議
裁判官指,案中沒有證據指兩被告在事前已達成犯罪協議,若雙方已有協議,方收下口罩及放入褲袋時,犯罪協議已達成,方已可離開。不過,方在等候房間消毒期間,卻拿出口罩望一望,如雙方有犯罪協議,方這動作便屬多此一舉,此舉更有機會令他身陷囹圄,因此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方的罪名不成立。
吳有意圖把口罩及信件交予方
至於就吳的控罪而言,裁判官認為他明知要有懲教處批准,才可將監獄內的物品帶走,但他事發時要求與方進行1分鐘單獨會面,將口罩放在文件堆下,趁懲教人員轉身時將口罩交予方等行為,顯示他有意圖著方將口罩及信件帶離監獄,以處理他的投訴,裁定他企圖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成。
接納吳未循正途作投訴
辯方求情時表示,吳因擔心口罩質素及獄中的防疫問題,多次投訴無果後,才干犯案件,情有可原。裁判官接納說法,認為吳愚蠢地未循正途投訴才發生本案。
案件編號:WKCC44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