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涉非法廣播脫罪 官判律政司上訴得直 但案件不用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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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於2014年在天星碼頭涉非法廣播遭票控,惟原審時通訊辦職員被指搜證時涉接收非法廣播,違反《電訊條例》,職員最終拒絕作供,民間電台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脫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20日)頒判體,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考慮到違例者只判罰款及案件相關情況,下令案件不用重審。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同被控1項「無牌維持電訊設備」,曾健成另被控1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
高等法院法官今在判辭裁定,涉案通訊辦職員的行為屬官方行為,二人的行為不受《電訊條例》的刑事法則所約束。因此,原審裁判官給予兩人警誡,亦屬犯錯。
惟法官認為,本案雖有一定嚴重性,被告亦非首次干犯此罪,但該罪的罰則只是罰款。考慮控方從沒有向通訊辦職員發出傳票,令二人必須繼續作證,更容許二人不再作證。通訊辦職員是可以繼續作證,只是在原審裁判官警誡下,行使權利不回答。 法官最終決定,案件不作重審。
案件編號:HCMA2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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