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人涉串謀策劃傷警案 控方引反恐條例告10人串謀引爆罪
13名男女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涉嫌意圖計劃以不同方式傷害警員,被控包括串謀謀殺等多項罪名,案件今(6日)在東區法院再提訊,控方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其中10人一項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指他們意圖送遞兩個可爆炸裝置,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以繼續處理案件的交付高院審訊程序,全部被告須繼續還柙。
13名被告: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學生)、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鍾雪瑩(29歲,女,設計師)及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
引用反恐條例提控
控方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當中10人一項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該10人包括: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在香港串謀林明浩(譯音),梁靖希(譯音)、張健順(譯音)及其他人,非法並意圖針對特定目標,送遞、或引爆2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傷害;或串謀在香港引起爆炸,對他人生命或財產造成嚴重傷害。這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他們同時亦被控一項串謀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為上列罪名的交替性控罪。
10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上述10人同時另被控同日同地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黃及張俊富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們在2019年12月3日至8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管有2盒煙火。張俊富另被控於同年12月8日在該單位內無牌管有火器,即4罐噴霧,內含香草基壬酰胺。
另4被告涉管有槍械或彈藥
其中4名被告:吳智鴻、蘇緯軒、鍾雪瑩、李家田,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控罪指,吳於2019年12月8日在北角富澤花園富嘉閣某單位內,無牌管有1支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李則涉於同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發子彈;蘇及鍾涉於同年9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及地下,無牌管有1支長槍、6個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2個手槍彈匣內有30發子彈;蘇另被控於同日在翠屏花園地下,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合法逮捕。
兩被告亦涉製造炸藥及無牌管有火器
蔡凱明則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至31日,協助及教唆賴振邦等人,製造一支雷管;陳玉龍則被控於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串謀蘇緯軒及其他人,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及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某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4個彈匣,及92粒子彈。
案件編號:ESCC 2693/2019, 50,159, 1876, 885,5525/2020, FLCC 1222, 1860/2020, KTCC 455/2020, STCC 2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