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被告唐英傑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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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男子唐英傑於去年七一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他於上月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罪成,遭判囚9年。唐英傑已於上周五(13日)向上訴庭申請,就定罪和判刑均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的網頁則未有排期。
被告唐英傑(24歲,侍應),上月被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
而法官就兩罪分別判監6年半和8年,而恐怖活動罪的其中兩年半監禁,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9年。此外,法官亦頒令唐需停牌10年。
案件編號:CACC175/2021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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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就光時口號的爭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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