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醫療保險收96宗投訴 腸病患者遭拒賠63萬元
癌症是本港頭號殺手。消費者委員會檢視市面10個癌症保險計劃,發現與癌症相關的醫療保險賠償金額、限制亦不同,市民宜留意相關保障範圍是否適合自己,例如癌症危疾保的保障範圍較一般危疾保、一般醫療保險為闊,等候期亦較短。另外,消委會去年共接獲96宗涉及醫療保險投訴,其中1宗涉及63萬元,事主患腸病期間,再出現其他病症,惟被保險公司以「已存在的狀況」為由拒絕賠償。
病症定義不同 腸病人遭拒賠63萬元
消委會指,過去3年涉及醫療保險的10宗最高金額個案中,2016年已佔9宗,涉款由10萬元至63萬元不等。其中,被拒賠63萬元的事主,自2009年為長期腸病病患,數年前已購買醫療保險,並在首兩個醫療階段至少獲得51萬元賠償,其後在第3階段治療時,事主出現「血含鉀量過少症」,並於2014年接受手術,惟保險公司認為事主的過往醫療記錄中,2012年前已患「血含鉀量過少症」,屬「已存在的狀況」(pre-existing condition),拒絕賠償63萬元。事主認為新病症與腸病無關,認為保險公司做法不公,故向消委會投訴。
涉及癌症的醫療保險有很多種,消委會去年11月向市面13間保險公司查詢,其中8間提供的10個癌症保障計劃資料中,4個計劃屬危疾類癌症保險,6個屬醫療類保險(簡稱醫保),而有兩間保險公司同時提供兩類癌症保險計劃。兩種保險計劃主要在賠償原則上有分別,危疾保險會提供一筆過現金賠償予受保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就以實報實銷方式賠償。
癌症保險較一般醫保少限制
調查發現,不同計劃對受保癌症定義、受保器官、受保器官數目及賠償計算方法各異。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指,在10個癌保計劃宣傳品或網頁列出「保障包括原位癌/初期癌症」等字眼,有4個計劃對所包含的癌症及其定義、界定有不同。
在消委會是次調查中,發現坊間的危疾保險或其醫保,對原位癌及早期癌症的保障,較一般危疾或醫保全面,前者的等候期亦較短。一般危疾及醫保,只有少數器官的原位癌受保,即使購買保險後,一般有半年至一年的等候期,期間若出現受保疾病的病徵或確診,亦不會獲得賠償;對住院日數、手術費用設置上限。癌症危疾保險或其醫保對原位癌的受保器官較多或「等候期」只為90天。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提醒市民,在購買癌症保險前,可向醫生等專業人士了解清楚相關疾病引發的併發症,並作全面的產品比較,尤其留意各保險對「已存在的狀況」疾病界定。她又建議保險業監管局應對相關資訊加強深度宣傳,及提高行內產品透明度,讓市民更容易理解各項保險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