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隊員商場被發現藏白電油等 官稱阻暴力蔓延須加刑 囚11個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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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隊隊員涉嫌在去年5月在旺角一商場,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出白電油及碎布,他早前經審訊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黃士翔指本案屬2019年暴力示威的延續,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並額外加刑3個月至12個月。考慮到被告曾任職民安隊獲減刑1個月,被告判囚11個月。

被告陳晧生(22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舖外管有一罐打火機液體及兩個打火機,意圖用作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管有的物品,與藏有汽油彈同樣嚴重,雖然無證據顯示打火機液體曾被使用,但案發地點當時有群眾聚集,且有人叫喊口號及帶備裝備,認為屬2019年反修訂《逃犯條例》掀起連串暴力示威的延續,須判阻嚇刑罰以防止暴力蔓延。

案件編號:WKCC 36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