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等3人涉荃灣集結 官指控方未證眾人被捕前去向 裁全部罪脫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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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三名青年被指涉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其中一人為社工,而他被捕時正向一枚冒煙的催淚彈淋水。裁判官今日(11日)裁決指,警方曾在現場放催淚彈,走避的人不單是非法集結者,還有受到波及的市民,除了被捕情況外,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被捕前的去向,判他們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因此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3人當庭釋放。

被捕因逃跑及向催淚彈淋水

3名被告:葉澤深(20歲,學生)、陳皆橋(22歲,社工)及陳約信(20歲,補習教師)。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當時受到上級指示,到場進行驅散,警員拘捕首被告、第三被告是因為他們逃跑,拘捕次被告是因為他正向一枚冒煙的催淚彈淋水。

現場市民亦受波及

不過,警方事前曾施放催淚彈,荃新天地當時有不同衣著的市民在場,不能排除逃跑的人士除了非法集結者,還有受到波及的市民。除了被捕情況外,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捕前的去向,因此判他們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另外,由於控方未能證明3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所以亦裁定他們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