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案|不滿3越獄罪均准移交提上訴 指包底條文未包相關罪名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印度裔港人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動及越獄的,被印度政府要求引渡回國受審。裁判官早前裁定其中18罪屬可引渡罪行,惟不包括越獄等罪名。印度政府早前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並獲判勝訟。文子星則於今(11日)提上訴,上訴庭三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宣判。

指文曾提劫獄之後確有事發生

現時爭議的3項罪行包括:越獄、教唆越獄及協助越獄,指文子星涉嫌曾策劃並籌款在印度的劫獄,而2016年11月27日,當地確有劫獄事件發生。

高院官指包底條文下可移交

原審裁判官裁決指,該3項罪行並非訂明在香港與印度簽訂的引渡協議中,不屬可引渡的罪行。高院法官則認為,該協議中有一項「包底條文」(catch-all clause),即可判處至少一年或更重的監禁刑期、且是根據締約雙方法律所承認的罪名,均屬可移交罪行,屬可引渡罪行。而文子星面對有關「越獄」控罪,符合「包底」條件。

文指若想移交應先改當地引渡法例

文子星的律師陳詞稱, 在印度法例中的引渡條約規定罪行,才可引渡。而越獄罪未有在移交協定中列明,認為非移交罪行。律師又指,若印度想越獄罪行變成可移交罪行,可以修改當地的引渡法例。

文的律師續指,該「包底條文」應是限制涵蓋範圍,而非擴大範圍。

案件編號:CACC2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