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屍命案|未考慮或受挑釁犯案 金融董事涉殺情婦案將第三度審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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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金融公司董事涉殺害情婦後,用保鮮紙包屍再棄屍垃圾堆。這宗「無屍命案」經兩度審訊後,董事同被裁定謀殺罪成。他不服再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8日)今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未有指引陪審團,考慮董事因或受挑釁而干犯誤殺罪,遂裁定董事上訴得直,案件需第三度審訊。

兩次審訊均被裁定謀殺罪成

上訴人陳文深,43歲,被控於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謀殺33歲女子秦嘉儀。上訴人於2015年面對第一次審訊,被裁定謀殺罪成,其後上訴得直。而他於2017年時第二次審訊時,承認誤殺罪,但不被控方接納,審訊後再被裁定謀殺罪成,依判被判終身監禁。

案中有證據支持或因挑釁行兇

上訴人提出多個理據,包括指原審法官未有指引陪審團,考慮董事因受挑釁而干犯誤殺罪。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案中有證據支持因挑釁而行兇,包括死者脾氣差,以及她或有意向上訴人報復等。

對於上訴人自辯時指,或因不能控制自己而犯案。上訴庭法官認為,其證供不能排除他因受死者挑釁,而失控犯案。上訴庭法官遂裁定,上訴人該項理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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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拒改判被告誤殺罪成

對於上訴人指,考慮案件的證據,可改判上訴人誤殺罪成,以避免他面對第三次審訊。惟上訴庭法官認為,被挑釁的抗辯理由從未被陪審團考慮,並指第三次審訊並非不常見,最終決定案件需重審。

案件編號:CACC4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