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琼前女助理涉舞弊 以福袋利誘投票鄭泳舜 助理及1街坊罪成
李慧琼議員的一名前女助理,涉與三名深水埗海麗邨居民串謀,以派發價值約100元的「福袋」,利誘邨民在2018年立法會西九龍區補選中,投票予鄭泳舜,案件今日(1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許肇強認為其中一名被告曾把邨民資料交予女助理後,每向邨民提及民建聯及鄭泳舜時,總會提及有禮品,質疑若為鄭拉票,為何不提政綱及表現,裁定兩人罪成,另兩名邨民則罪名不成立。辯方希望法庭能替兩名罪成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許官指選舉必須公平公正,賄選是嚴重罪行,將判刑押後至5月26日以候兩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二人需要還押。
福袋內有日用品及食品
3女1男被告:鄧奕梅(42歲)、王維霞(52歲)、陳惠娟(50歲)及李謀(50歲,男),案發時皆為海麗邨居民,全部報稱無業。王案發期間,為李慧琼議員的兼職助理。
鄧與王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指她們2018年2月28日至3月11日期間,提供價值約100元的日用品及食品的福袋予海麗邨居民,作為投票予鄭泳舜的誘因。
第四被告案發時非選民
另兩名被告,即第三被告陳惠娟及第四被告李謀,則被攑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罪名不成立,控罪指他們收受利益作為投票誘因,在前年3月5日至11日,無合理辯解而分別同意接受一個載有價值100元日用品及食品的福袋,以及一個約值100元的不明福袋禮物。案情指李案發時並非選民,選舉當天到票站時才知不能投票。
案發經過及各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詳看下圖)
鄧曾提及可登記並有禮物
許官在宣判時復述部分案情,指王在選舉前曾交託鄧替她收集海麗邨居民的資料;鄧在選舉前夕和選舉日多次聯絡陳、李,以及部分海麗邨居民,並問他們及其家人會否投票予2號(即鄭泳舜),言詞間提及可以替他們登記,並稱會有禮物,指「有好多野送」、「睇下有咩送比你地」。
辯方指鄧表達能力不足
辯方指鄧聯絡居民只是為了拉票和統計居民的投票意向,與贈送福袋無因果關係,又指鄧曾向居民解釋即使不投票予鄭也可以獲得禮品,只是因鄧學歷低和表達能力不足才導致誤會。
提民建聯或鄭總不忘提有禮品
惟許官明言,庭上沒有證據證明鄧曾向居民解釋,而從鄧與眾人的Whatsapp 對話可見,鄧發出的訊息有清晰主題,當她提及民建聯或鄭泳舜時,總是不忘提及會贈送禮物。
為拉票為何不提鄭的政綱和表現
許官質疑,鄧會自行到圖書館翻譯法律書籍,可見她有一定教育水平,又指如果鄧只是希望拉票,為何需要收集居民資料作登記,為何不談論鄭泳舜的政綱和過往表現,反而重複提及禮品一事?
認為鄧極力維護幕後人
許官續指,鄧在接受廉署訊問初期,曾坦承認罪,知道自己犯錯,但到後來卻試圖推翻招認,即使有whatsapp 鐵證仍極力維護幕後人,只是不斷重複其辯解和逃避被問及的問題。許官直言,法庭不會接納鄧的辯解。
許官認為鄧及王有不法協定,由鄧出面向海麗邨居民提供利益,王則負責在背後提供福袋,二人明顯有意圖串謀以提供福袋作為選民投票予鄭泳舜的誘因,被裁定罪名成立。
不排除另兩被告只為敷衍鄧
就陳、李二人,許官則稱從庭上證供可見,鄧傳予他們的訊息大多十分冗長,而二人很多時都沒有回覆,或只是作簡短的回應,因此法庭並不能完全否定二人只是因嫌首被告「好煩、好長氣」,沒有了解清楚訊息內容而回覆。許官又指,二人投票後均沒有向鄧登記取福袋,李更不是九龍西選民,只是因「做戲做全套」而向鄧謊稱自己已經投票。許官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二人接受了福袋作為投票的誘因,法庭亦無法完全排除二人只是為了敷𧗠首被告而回復,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386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