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旅遊業條例草案》致導遊誤墮法網 工會倡釐清責任

撰文:王丹麟
出版:更新:
香港導遊總工會理事長兼導遊黃嘉毅(右二)期望,《旅遊業條例草案》部分條例能進一步釐清,避免導遊因此誤墮陷阱。(王丹麟攝)

旅遊事務署早前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遞交《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具法定權力的旅監局,及將強迫購物刑事化等。有勞工團體及導遊工會憂慮條例令導遊成為「代罪羔羊」,惟期望草案中條例可進一步釐清導遊的角色及責任,保障其合理權益。

憂導遊墮法律陷阱

香港導遊總工會理事長兼導遊黃嘉毅表示,贊同現時草案的大方向,惟內容上需要進一步釐清,導遊始能避免「誤墮陷阱」。黃表示前日(20日)召開導遊諮詢會,現時最關注「雜費墊支」、「強迫購物責任誰屬」及「影子團友」的問題。

黃嘉毅表示現時大多導遊為「假自僱」,更經常需要自行墊支雜費,如租旅遊巴及過隧道費等,但旅行社往往拖欠費用,黃憶述自己曾被前工作的旅行社拖欠達10萬元,後因旅行社結業而未能追討費用。另在強迫購物問題上,黃無奈指行程由旅行社計劃,導遊沒主導權要求團友進入哪一間店舖購物。

黃期望草案能作出修例,如在墊支費用方面,能進一步寫明「旅行社不得拖欠費用」及設立時限等;此外在強迫購物方面,由於草案中要求導遊不得迫使團友進入店鋪,及強迫購物,黃贊同應防止強迫購物問題,但導遊往往只是跟指令帶團友到指定店鋪購物,希望條例能更清晰寫明責任問題,免導遊「誤墮(法律)陷阱」。

旅遊事務署計劃於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草案,黃嘉毅表示稍後會將諮詢會所收集的意見提交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