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氣泡|變相逼員工配合?無打針被停工未必構歧視 議員籲互諒
本港疫情放緩,港府今(12日)宣布,將以「疫苗氣泡」為基礎,食肆員工及顧客雙方接種疫苗後,可放寬營業限制;酒吧、麻雀館等處所,符有關條件可有限度重開。
有業界關注因身體狀況未能打針員工的相關安排,批評被港府「擺上檯」。有律師則指,長期病患者有未能接種疫苗的合理辯解,惟其他無打針員工或面臨被僱主「停工」風險,相關行為不構成殘疾歧視。有立法會議員則呼籲僱員互讓互諒,以調動工作代替停工或解僱,又促請港府交代接種疫苗後如現不良反應,會否納入工傷。
平機會則指,為保護公眾健康,即使有關做法歧視未接種疫苗員工,可能不屬違法,但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發言人又指,非所有人均適合打針,應顧及其需要及作出其他合適安排。
▼「抗疫新路向」 維持社交距離措施兩周▼
酒吧會所聯會:員工未能接種唔通要炒?
香港持牌酒吧會所聯會創會會長梁立仁表示,早前曾向港府提出「二選一」方案,即全體員工接種疫苗或每隔14天進行檢測,作為復業條件,豈料今次港府「加辣」,他認為當中存不少細節有待港府釐清,包括未能接種的長期病患員工安排,「唔通要炒咗佢咩?」,抑或可出示醫生證明代替等。
梁立人認為,港府綑綁式的做法,形同將業界「擺上檯」,「打疫苗應該係建基於客人對政府的信心,但依家就用我哋做誘因。」他又指,不少餐廳同樣有供應酒精飲品,惟港府非一視同仁:「對我哋嘅不公同歧視無停止過。」
大律師:三高或長期病患可作合理辯解
大律師陸偉雄指,接種疫苗與否,是個人選擇,亦需同時承擔其選擇的相應結果,但他認為打或不打,不應獲得差別待遇,「唔應該係決定因素。」港府指,餐廳放寬營業限制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員工全數接種疫苗。若有員工拒從,陸偉雄指僱主以其未符聘用要求,將其停工,不涉歧視成分,「但最好的做法,就係大家互相協商,睇吓有無其他辦法,例如唔係解僱,而係自願離職同補償等。」
不過,倘員工因三高或長期病患等,未能接種疫苗,則可用身體狀況不許可作合理辯解,「但單純係驚打完針會出事的話,就好難做理由。」他又強調,撇除法律角度而論,接種疫苗尚未有一致共識,在抗疫非常時期,勞資雙方應互讓互諒。
至於餐廳等處所拒招待無打針疫苗客人方面,他則指,商家有權選擇客人,「可以有佢自己一套規據,例如有餐廳都唔招待著T恤、短褲的客人。」
立法會議員:打針好處多過風險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表示,被停業處所例如酒吧等,相信勞資雙方矛盾不大,因員工受停業令所限,已無工時多時,「打完疫苗有工開,相信(大家)都會配合,打支針都唔係咁難。」至於食肆方面,「依家長期半天吊」,他相信進一步解除營業限制後,勞資雙方均有得益,「(僱員)打完都可以保護自己,打針好處多過風險。」
陸頌雄呼籲僱主包容,給予員工心理時間準備,倘有僱員因個人意願或身體狀況婉拒打針,僱主應考慮拆衷方案,包括調動工作,「如果即時解僱的話就有問題,要睇有無畀足賠償同通知期。」他期望勞資雙方體諒協調,又認為政府有責任交代員工接種疫苗後如現不良反應,會否列入工傷,「畀打工仔多啲信心。」
食肆放寬掛勾疫苗接種 業界:免炒人破壞關係 促准兩周一檢代替
疫苗氣泡7大疑問未解 16至30歲無得打疫苗、長者無手機怎辦?
平機會:如屬「合理地需要的」 不適用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發言人回覆指,2019冠狀病毒屬於《殘疾歧視條例》所指的「殘疾」,然而,《條例》第 61 條訂明,如某人的殘疾屬任何傳染病,及有關歧視作爲是爲了保護公衆健康屬「合理地需要的」,即使另一人歧視該名殘疾人士,條例並不適用於該人士,即有關的歧視行為不屬違法。
發言人續指,對已接種疫苗的員工和未接種疫苗的員工作出不同對待,會否構成殘疾歧視,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未接種疫苗的員工可能會被認為等同患上2019冠狀病毒病,儘管他們並未確診。如果有關的做法是爲了保護公衆健康而屬「合理地需要的」,即使有關的做法歧視未接種疫苗的員工,有關的行為可能不屬違法。
發言人表示,由於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接種疫苗,因此對接種疫苗者和不接種疫苗者施加不同對待時,應衡量某些行為是否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並參考政府根據監察疫情的最新發展而實施的措施,顧及不適合接種疫苗者的需要,考慮為他們作出其他合適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