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行負責人涉包攬索償訴訟 官指未影響公義或誇大費用 裁罪脫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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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行負責人涉處理一宗交通意外索償案時,要求收取賠償金15%作為報酬,涉包攬訴訟。負責人否認分享訴訟成果罪受審,法官今日(22日)裁決指,事件不涉及影響達致公義的救濟渠道,負責人也沒誇大維修費以涵蓋自己的服務費,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決負責人罪名不成立。

被告要求抽取15%賠償作報酬

被告方國昌(52歲)被控於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30日,非法地促使和支持何世文作為父親何耀榮的代理人,進行民事人身索償,若該項民事訴訟成功,會從賠償中抽取15%作為報酬。

事主車需維修 被告稱可代索償

事主何世文供稱,2013年他駕駛父親的私家車時,於清水灣道遭小巴撞尾,他將車輛送往維修時,收到涉案公證行的卡片。他聯絡公證行後由被告接洽,被告稱可替他進行索償,但一旦索償成功,會收取賠償金15%作報酬。何因貪方便接受了被告的服務,並最終將1.2萬元給予被告。

事主認為貪方便選用被告服務

法官指,雖然認為被告的確替何聘請律師處理索償,涉干預元素,但何承認不找律師因為律師費貴,亦因貪方便才選用被告服務,反映事件不涉及影響達致公義的救濟渠道。再者,維修費經被告評定後,減少近半,保險公司負責人也指金額沒不合理之處,沒證據顯示被告誇大金額以涵蓋自己的費用。

案件編號:DCCC 2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