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人脈或較易組織危害國安行為 黎智英保釋再被拒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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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反《國安法》需須被拘留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上周改向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再作保釋申請,但遭拒絕。彭官今日(23日)頒下判辭解釋原因,並稱雖然個人財政狀況、政治理念、人脈,不會對其會否犯法有任何指向性,惟有豐厚財力和人脈的人,或會較易夠組織及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若其態度堅決,即使明知再犯會有危險亦未必能阻其再犯,故法庭須考慮所有因素,並認為需要拒絕讓黎保釋。

被告黎智英(73歲)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不獲保釋,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12月曾准黎保釋,保釋條件亦非常嚴苛,惟終審法院指李官裁決犯錯,撤銷了黎的保釋。

黎願終止家中網絡服務

彭官在判辭透露,黎上周再提出申請時,稱可以遵守額外的保釋條件,包括可以終止家中的網絡服務,以及限制訪客的數目及逗留時間;但律政司仍然覺得不足以防止黎再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黎智英早前申請保釋,及終院聆訊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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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前黎再因涉違《國安法》被捕

彭官認為,考慮保釋時也應將黎涉及的錢銀交易紀錄,以及他在聆訊兩日前再就《國安法》被捕的證據納入考慮,黎向法庭承諾不會再接受媒體訪問等,只是考慮保釋時的其中一個因素。

政治理念對是否犯法無任何指向性

彭官同意個人的財政狀況、政治理念、人脈,並不會對他會否犯法有任何指向性,但有關因素在保釋時應予考慮,例如一個有財力、人脈的人,會較容易能夠組織及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若態度堅決無法阻其行動

雖然黎的大狀稱黎不會明知再犯會有風險,仍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但彭官認為,如果一個人態度堅決,即使能預見被揭發後會帶來危險,或仍不足以阻止他作出行動,故法庭需要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並認為需要拒絕黎的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HCCP7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