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助理向警掟水樽助示威者逃走 官指情況介乎搶犯 囚5星期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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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31日市民在元朗就721事件發起靜坐抗議,期間爆發警民衝突。區議員助理涉向督察掟水樽,令一名示威者逃脫警方追截,早前受審後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罪罪成。裁判官梁雅忻今(26日)在屯門法院閱過求情信及背景報告後,相信被告不是為非作歹之徒,但指其行為介乎「搶犯」,情況嚴重,判處即時入獄5星期。
被告李梓豪(25歲)兩周前被裁定於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梁劍凱,而抗拒警務人員以及攜有鐳射筆的控罪則不成立。
被告非為非作歹之徒
裁判官閱過由被告母親、同事、香港及台灣友人等撰寫的數十封求情信後,指眾人對他讚賞有加,形容他為人善良、熱心助人。她又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強項不在讀書,但有好好培養跳舞的興趣、往台灣升學,相信他絕非欠缺目標、為非作歹之徒。
須傳遞保障警方執法訊息
裁判官續指,被告向警方投擲水樽,令一名女子得以逃走,行為介乎「搶犯」,情況嚴重;除了懲罰被告外,判刑亦須傳遞保障警方執法的訊息。她籲被告反思所為,並指只有他本人才知道自己是否真誠後悔。
法庭亦說明控方以《警隊條例》起訴阻差辦公罪,而非《侵害人身罪條例》,故最高刑罰為監禁半年。她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初犯以及求情信的評價,減刑1星期,最終判囚5周。
被告初犯知錯
辯方求情時引述信件,稱被告自小懂事、為人善良、樂於助人。他指被告初犯並知錯,事業方向也受案件影響,雖然悔意遲來,但盼法庭輕判,讓他可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對於裁判官指出被告向感化官的解釋與片段不符,辯方表示事隔逾一年,被告記憶可能有誤,重申他承認向警方扔水樽。
案件編號:TMCC20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