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夫僭建水池案 官指其辯方說法似事後孔明 駁回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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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其名下獨立屋在未有申請下,於花園設置水池。潘兩年前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遭罰款兩萬元。他不服提出上訴,案件經早前審理後,高等法院今(8日)下判辭,認為潘辯稱解水池不危害別墅結構,不屬「建築工程」說法似事後孔明,但法官指出,不影響結構,不一定代表不屬僭建,故認為原審裁決穩當,駁回潘的上訴。

被告潘樂陶,被裁定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於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涉案水池前年已被拆除。

本案主要爭議,是涉案水池的工程是否屬法例所指的「建築工程」。

對於上訴人指,涉案水池並不危害別墅的結構,因此不屬「建築工程」惟法官指,是否影響結構安全,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法官認為,潘的說法有事後孔明之嫌。水池不影響結構安全,不一定代表不屬僭建,只是考慮因素之一。法官指,原審裁判官亦考慮了水池的大小、加水後的重量等因素,認為其裁決未有出錯。

案件編號:HCMA228/2019

潘樂陶被揭獨立屋內僭建物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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