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72歲婦違強制檢疫令 擅離住所圖深圳灣離境 判監8日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裁判法院今日(6日)判處兩人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須即時監禁。其中一名72歲女子,於去年違反強制檢疫令,擅離住處企圖離境,最終於深圳灣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被判入獄8日。
六旬漢離開檢疫地點被監14日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62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去年6月11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4日。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72歲女子,她於去年11月24日入境時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同日企圖離境並在深圳灣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她被控違反《規例》第8(4)及8(5)條,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8日。
▼社交距離措施 再延續至1月20日▼
累計95人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
根據《規例》,由去年2月8日起,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去年12月25日起,所有於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中國以外地區逗留的抵港人士(不論經機場或陸路口岸抵港),需要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規例》。截至今日,共有95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監禁最多14周或罰款1.5萬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