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國豪機場遇襲案|2男1女被告被裁定暴動等罪成 測量師被告脫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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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019年8月在機場反修例活動中,《環球時報》職員付國豪被人包圍兼不斷遭毆打,又被綁在行李車上。 4名男女涉嫌與事件有關,被控暴動、非法禁錮等罪,他們早前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李慶年今(6日)就案件裁決,並裁定其中2男1女被告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罪罪成,而案中任職測量師的男子則就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辯方透露女被告患血癌初期。法官把3名被定罪被告還押至本周五作求情及判刑。

4名被告:賴雲龍(20歲,兼職侍應)、畢慧芬(23歲)、何家樂(29歲,兼職司機及建築工)及黃逸豪(29歲,測量師)。

首3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對他人施與嚴重傷害罪,指他們去年8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G行段,與他人參與暴動及襲擊付國豪。首3名被告均罪成,而他們原被控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則獲改判刑責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女被告畢慧芬被控的一項非法禁錮亦罪成。

第四被告黃逸豪,被控同日同地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他亦與畢慧芬各自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指他們與他人將付國豪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付的意願下將之羈留。

官指首三被告破社會安寧

法官在裁決指,認為控方證據及現場片段,均可見首3名被告有對付施襲,並用索帶禁錮他,並有阻救護員處理,認為他們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他們罪成。惟第四被告,充其量只是「好似」,但不能肯定是他,故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黃則兩罪均不成立,當庭釋放。

另外,賴雲龍及何家樂承認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環球時報》職員付國豪早前有為本案而到香港作證。(資料圖片)

付穿反光背心但無記者證

事發時受僱於在北京營運的《環球網》,任職編輯及記者的付國豪供稱,他前年8月13日晚上11時抵達香港機場,當日到場只為觀摩及學習,沒獲公司安排到場採訪,他穿上印上記者字樣的綠色反光背心,但無記者證,故往機場前向同事借用證件,在緊急時刻以證明其記者身份。

遭人用膠帶綁在行李車上

付表示,在離境大堂拍攝期間,有一名蒙面人攔住他索記者證,他未有直接回答,及後大批蒙面黑衣人湧上包圍他,用膠帶將其手腕綁在行李車上,他遭辱罵、揮拳及潑水,另有人欲脫其褲子。對於示威者欲脫其褲子的所為,付形容極為羞恥。

被圍毆亦有人伸出援手

付續指,接著現場有人搜其隨身物品,並搜出一件印上「我愛香港警察」的淺藍色上衣,該上衣是他在案發前數日,在警察總部參加市民自發舉辦的活動時,獲市民送贈。包圍者發現該上衣後變得激動,他隨後說了一句:「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後來被毆打至側躺地上。

遭包圍期間,曾有蒙面女子出手相助,但對方則謂:「因為你係一個人,所以我哋先救你,但香港唔歡迎你。」

付指示威者行為羞辱不到他

後來,他被人綁在行李車上,有人將其寫有「我愛香港警察」的藍色上衣蓋在他腳上,又有人高舉他的護照及身份證,付認為他們欲藉此羞辱他是「選錯道具」。付直言,自己支持香港警察是光明正大的,他亦為自己出生於中國天津市感到光輝及榮耀,該些行為羞辱不到他。他亦指,在行李車上遭人淋水及繼續毆打。

控方指被告曾用美國國旗毆打付

他獲救後拒絕在港接受治療,並即返回內地。他形容事件令他很難過及焦慮,感到受辱,並且「有一點悲傷」。

控方指控,4名被告分別被指當日在機場用美國國旗毆打付、將被綁在行李車上的付拖倒地上及嘗試用索帶綁付。

2019年8月13日機場示威及付國豪遇襲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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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在救護員到場後仍施襲

李官在裁決理由書指,從片段各被告已承認的情節可見,首浩賴雲龍持美國國旗,聯同他人一起襲擊付,救護員到場後,他仍不罷休,但遭到時任議員張超雄及其他人阻止,當救護員將付抬離現場時,首被告也繼續襲擊付。

女被告曾用索帶綁付

女被告畢慧芬,法庭接納其招認證供呈堂,法庭對比涉案片段中犯案者的長相、步姿、說話語氣等,認為犯案人就是畢。再者,畢亦承認曾用索帶綁付及襲擊他。法庭同樣根據涉案片段中犯案者的長相、步姿、說話語氣等,裁定第3被告何家樂屬片中犯案者。

首三名被告均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

李官認為,三名被告在香港國際機場,在不同媒體的直播下,隱藏身分,向付施以凌辱及襲擊,畢用索帶協助禁錮付,她與何協助把付從行李車拉下,而賴及畢亦有份阻礙救護員,顯示3人均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

傷勢不重改裁定較輕罪名

不過,整體證據顯示付的傷勢並不構成法例所指的「嚴重傷害」,他的傷勢比較符合襲擊罪,於是改判3人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成。

未能肯定第四被告是犯案者

至於脫罪的第四被告,李官觀看涉事片段後,認為充其量只能判斷犯案者與他「好似」,犯案者的衣物及在第4被告家中搜出的衣物,只屬一般衣物,犯案者曝露出的樣貌沒甚麼特徵,法庭未能肯定犯案者就是第4被告,故判他罪脫。

李官亦分析付供詞的可信性,他認為付在迂迴、時而不著邊際、冗長的盤問下也沒有動搖,遇上複雜問題冷靜對待,不恥下問,作供態度不慍不火,不卑不亢。李官續指,儘管案發時受盡凌虐,庭上的他沒有仇恨、沒有畫蛇添足,認為他證詞合理、實話實說。

案件編號:DCCC812/2019